本院在执行河南汉兴源实业有限公司与永城市中州棉业有限公司、虞城县江涛棉业有限公司、永城市永信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董权胜、董先凯、张义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划拨被执行人张义伟名下银行存款9819.44元、保险10336.01元,划拨被执行人董权胜名下保险1075.94元。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将上述款项发放至案外人夏景海个人账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及相关要求,现予以公示,公示期为3天,自发出本公示之日起计算。公示期满后,即向案外人发放上述款项。如对本公示有异议,应当在公示期内提出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等。
特此公示
二○二五年五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