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丨在家加班期间突发疾病死亡,算工伤吗? 作者:屈忠勇 陈梦可 发布时间:2025-05-14 15:35:18
因需要完成工作任务
周末晚上在家加班
如厕时突发疾病死亡
能否认定工伤?
基本案情
马某某生前是某单位工作人员,2023年10月23日,马某某家属多次与其电话联系,一直无人接听,后其同事及亲属来到马某某所居住小区,经开锁公司开锁进入房间,发现马某某已在卫生间死亡。马某某的电脑中两份工作材料文档创建、修改时间为2023年10月21日19时23分到22时34分之间,公安机关认定马某某死亡时间为2023年10月21日夜,马某某系夜里修改工作材料期间如厕时突发疾病死亡,排除他杀和自杀情形。其所在单位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
马某某家属不服该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马某某家属不服,提起上诉。
法院审理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的关键是对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理解问题。《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关于行政审判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第二十八条规定,职工在家加班工作期间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抢救无效死亡的,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视同工伤。根据上述规定,马某某为单位利益,在住所修改报告,属于在家加班工作的情形,是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的合理延伸,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视同工伤的情形,应当认定工伤。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不当,应予撤销。
法官说法
当今用工环境下,加班成为职场常态。在家加班并未处于常规意义上的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但在家办公同样是为了完成工作任务,在家加班仅仅在形式上变更了工作场所,与在单位办公并无实质区别。基于劳动者权益保护的价值考量,对在家加班过程中突发疾病,并符合其他要素的,同样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的相关规定视同工伤。
该条适用的关键问题在于,是否同时具备在家加班时突发疾病、立即死亡或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两个关键要素。实践中在家加班一事通常较难证明,本案中确认马某某死亡时确系加班的关键证据是其电脑文档编辑记录与法医鉴定死亡时间可以基本对应,故生效判决认定马某某突发疾病死亡一事可以视同工伤。为最大化保护自身权益,作为普通劳动者应当树立起法治意识,建立司法防线,注意保留证据,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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