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丨被执行人在执行立案前死亡,法院如何执行? 作者:张曼 发布时间:2025-05-29 15:53:19
被执行人
在执行立案前死亡
法院如何执行
且看以下案例
基本案情
2019年6月,李某某向某银行贷款3.6万元,贷款期限12个月,年利率为9.5%,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为保证贷款按期偿还,李某某作为投保人向某保险公司投保,明确在保险期限内,投保人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保险人需进行理赔。后李某某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该保险公司向某银行理赔了2万余元,某银行确认收到该保险公司理赔款,并向该保险公司出具了《保险权益转让书》。
因李某某未向该保险公司支付理赔款,该保险公司依法申请仲裁。仲裁过程中,李某某缺席仲裁。经过仲裁,李某某需要向某保险公司支付理赔款2万余元及利息。因义务人李某某未能履行法定义务,经权利人申请,法院于2025年1月21日立案执行。
法院执行
法院查明,被执行人李某某已于2024年12月份死亡,其生前留有房产一套、车辆一台,目前房产已由李某某生前配偶刘某某继承且办理了不动产转移登记手续。上述情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后,申请执行人表示,因本案执行标的过小,变更、追加当事人程序繁琐,暂不变更、追加李某某的继承人为本案被执行人,并向本院提交了撤销执行申请书。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撤销执行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遂对本案终结执行。
法官说法
执行实践中,被执行人在仲裁裁决书作出后、执行立案前死亡的情形偶有发生,申请执行人对仲裁裁决书申请强制执行,经审查,仲裁裁决书未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法院不能以“被执行人死亡为由”裁定驳回执行申请,应当依法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第十条中对于被执行的自然人死亡,申请执行人可申请变更、追加该自然人的继承人为被执行人进行了一般规定,但对于如何追加、需要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法院审查的范围等未进行细化。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七十三条的规定,对于执行过程中发现的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继承人未明确放弃继承或以积极的行为表示处置遗产的,法院不可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遗产,应向申请执行人如实告知,充分尊重申请执行人的意愿,不可自行变更、追加继承人为案件被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被执行人的,应当向执行法院提交被继承人是否有遗产以及被申请人是否继承了遗产的初步证据,再由法院综合审查是否存在遗产、继承人是否放弃继承、继承人继承遗产的范围及比例、继承人明确放弃继承但实际支配遗产等情形。当然,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足或不充分的,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鉴于此类案件对申请执行人分配较高的举证责任,且申请执行人缺少法院的公权力,往往对于继承人基本信息、房产、车辆等所有权信息无法自行收集,存在一定困难、不便,此时在执行过程中法院应充分保障申请执行人查阅卷宗、复制案件材料、申请律师调查令等合法权益。针对部分申请执行人无法调取的证据材料,法院也可依职权调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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