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白发打工族”受了工伤,能获得哪些赔偿? 发布时间:2025-06-09 08:20:51
入职时超出法定退休年龄,
在工作中受伤,
可以获得哪些赔偿?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某公司支付张老太医疗费、伙食补助费、停工留薪期间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共计4万余元;对诉请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未予支持。后张某某不服,上诉至商丘中院。
商丘中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三十七条规定,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前提是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张某某入职时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其与用人单位之间不发生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不具备享受该待遇的前提,对诉请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仍未支持。
法官说法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及工伤保险相关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依法终止,其后续用工关系应认定为劳务性质。对于超龄入职人员不应支持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问题,应当从工伤保险制度设立目的、法律适用及权益平衡三个方面展开阐述。
首先,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是为保障劳动就业年龄范围内工伤劳动者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后治疗所需而给付的一种补助。《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定位于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工伤职工再就业医疗风险的补偿。其预设前提是劳动者仍具有法定就业资格,可通过再劳动分摊医疗成本。而超龄劳动者已退出劳动法意义上的就业市场,其因年龄因素自然丧失工伤保险持续保障的基础。若允许突破年龄限制主张该项待遇,将违背工伤保险“风险共担、有限补偿”的制度设计原理,导致社会保险基金支出超出精算平衡范围。
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工工伤认定的答复》(〔2010〕行他字第10号)虽明确超龄劳动者可进行工伤认定,但并未扩展至全部工伤保险待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规定,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是以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时,劳动者未超出法定退休年龄而产生的权利,但入职时超出法定退休年龄自始不形成劳动关系,就更无从谈起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
最后,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往往属于弱势一方,否定超龄劳动者的该项诉请并非漠视其权益。在审判实践中可通过以下路径实现救济:(1)依据《民法典》第1179条主张雇主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2)参照劳务关系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计算医疗依赖费用;(3)引导用人单位通过商业保险补充保障。这也体现了司法对弱势群体的适度倾斜。
对于超龄工作者,我们建议在上岗前确认单位能否投保意外险等;留存好工作证、排班表等证明劳动关系的材料,选择合理的维权路径。法律就像一把尺子,既要厘清权利义务的边界,也要传递人文关怀,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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