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喜报!睢阳区法院一案例入选省高院依法惩治非法集资犯罪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5-06-30 08:21:35


    陈某军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基本案情

2012年9月至2016年4月,被告人陈某军利用商丘市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某寄卖行有限公司名义面向社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在未经国家有关部门依法批准的情况下,通过个人、手机、口口相传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现金的方式还本付息和给付回报,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然后将所吸收资金高息转借他人从中渔利。截至2023年11月,面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的涉及229人,吸收社会公众存款合同金额1.2亿余元,其中未兑付人数为193人,未兑付金额4800万余元。法院审理期间,被告人陈某军积极筹集资产进行兑付,对未兑付的4800万余元全部予以清退,193名集资参与人出具谅解书,不再追究商丘市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陈某军的法律责任。

    裁判结果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军经电话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认定为自首,对其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已清退集资参与人的资金,并得到这些集资参与人的谅解,遂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被告人陈某军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对被告人陈某军的违法所得,责令退赔。判决后,被告人未上诉,公诉机关未抗诉,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全力追赃挽损的非法集资典型案例。案发后,人民法院在依法严惩非法集资犯罪的基础上,更加注重追赃挽损,积极协调处非办等职能部门,促使被告人将集资款进行兑付并取得集资参与人的谅解,最大程度挽回受害群众的经济损失,全力守护群众的钱袋子。同时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提起公诉后被告人退赃退赔的,作为量刑情节酌情考虑,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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