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待下次继续合作!”近日,某牧业公司与某机械公司代表在线签署调解协议后一致表示。
2021年3月,某牧业公司从某机械公司处购买了全混合日粮搅拌机、全混合日粮撒料车各1台,撒料车搅龙2条,共计56万元。2022年、2023年搅拌机中的搅龙机、减速机分别损坏,某机械公司均按合同约定进行了更换。但在2024年10月,搅龙机、减速机再次损坏,这次某机械公司却拒绝更换和维修,双方未能协商一致,某牧业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了某牧业公司的诉讼请求。某牧业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商丘中院民一庭法官段旭接到案件后,考虑到双方此前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第一时间组织调解,但双方关系僵化,这次调解未果。
二审开庭审理时,两公司代表你一言我一语,各执己见。某牧业公司强调合同约定“产品质保期为3年,保修期限从维修完成时间重新开始算起,以此类推”。“损坏的搅龙机、减速机都是2023年换的,那就应该保修到2026年。”某牧业公司代表说。
“不对,合同上写的三年内搅龙以旧换新,液压系统等主要组成部分才是从维修完成时间重新开始计算。”某机械公司代表拿出一审判决书,一字一句地说。
随着时间的推移,庭审逐渐接近尾声,双方代表依旧秉持着自己的观点,僵持不下。
休庭后,段旭回想着双方的激烈争论,考虑到双方合作多年,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如果本案适用合同条款及法律规定简单作出判决,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矛盾,只会导致双方心生嫌隙,产生隔阂,不利于以后的继续合作。
“只有调解才能打破这个僵局。”于是段旭转变办案思路,力促以调解解决本案纠纷。
“要想公道,打个颠倒。”段旭分别给两公司代理人打电话,引导当事人换位思考,多站在对方的角度上考虑。对某机械公司,段旭说:“合同约定有歧义,‘所有损坏部件以旧换新,三年内搅龙损坏以旧换新,双开门一用一备用……三年内非人为损坏甲方公司负责,保修期限另从维修完成时间重新开始算起’,这一整句话,从语句逻辑来看,容易让人认为搅龙机同样可以延长保修年限。”
与某机械公司电话沟通结束,段旭又马上拨通某牧业公司的号码,说:“某机械公司销售设备本身就是为了挣钱,如果按照你理解的,搅龙机维修后就延长保修期限,那某机械公司必然会亏本,这显然不符合他们当初订立合同的本意,所以对于合同条款的理解,咱们还得从更合理的角度去考量。”
经过反复几十次的电话沟通协调,段旭耐心地向双方从合同约定、诉讼风险、企业商誉、营商环境等方面言明利害,一遍一遍地释法析理,两公司逐渐打开心结,消除抵触情绪。
最终,双方都愿意各退一步,某机械公司同意运送两套耐磨搅龙至某牧业公司所在地物流点,同时补偿提货、安装费用,某牧业公司放弃减速机的更换费用等其他诉讼请求。
由于某机械公司是外地企业,为减轻其诉累,段旭组织当事人线上签署了调解协议。至此矛盾圆满解决,案件顺利审结。双方均对法院坚持案结事了、不就案办案的审判思路表示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