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谢法官的耐心调解,咱们一、二审法官,都为这件事操心了,这件事情终于圆满解决。”7月17日,张某向环资庭副庭长宋健送上锦旗。在这起买卖合同纠纷中,宋健与一审承办法官李朝胜共同发挥调解力量,通过耐心、细致的沟通,妥善解决了出售人王某某与买受人张某之间的矛盾,张某为表示感谢,向宋健送来锦旗。
2024年3月,为装修房屋,张某与王某某口头协商,让王某某安装窗户,并交了定金和部分款项。安装上窗户框以后,王某某便按照尺寸切割加工玻璃。后来,王某某发现张某已经擅自找其他人安装好玻璃,导致其加工好的玻璃无法再进行使用。王某某多次催要剩余费用无果,诉至法院。在一审过程中,张某以王某某拖延一年安装时间、未按照其要求定做、产品质量有问题等理由提出反诉。由于双方均未提供充分证据,诉请均被驳回。
王某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承办法官宋健收到该案后,翻阅案件卷宗,对案情有了基本了解。案件标的额虽小,但二审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均认为对方不诚信,互不相让,情绪比较激动。庭审结束后,为切实解决纠纷,宋健当即决定与李朝胜共同进行调解。在和当事人反复电话沟通后,终于确定了调解的时间与地点。
约定当日,宋健和李朝胜准时到达柘城,与王某某的代理律师、张某面对面沟通协调。其间,由代理律师向身在外地的王某某实时反馈意见。王某某提出:“玻璃已经切割好了,却只能白白浪费,所以张某理应赔偿我的损失。”张某却坚持认为:“我当初要求窗户是符合国标的,可王某某准备的却并非国标产品,明显是他违约在先。”对此,宋健先是对张某说:“不管买什么都应该付钱,如果你不想要了,就应该提前告知王某某,现在玻璃都已经切割好了,这确实给王某某带来一定损失。”接着,宋健又对王某某讲:“你提供的这款不是国标的,可你却没有履行告知义务,作为购买者是享有知情权的,你的做法也有不妥之处。”
李朝胜补充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现在你们双方都没有提供充分证据,应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宋健和李朝胜引导当事人分别站在对方的角度,从法理、情理、事理等方面向双方晓以利害,最终王某某主动降低了索赔数额。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并当场履行,该案纠纷被妥善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