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普法园地 -> 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收条改“借条” 虚假诉讼终获刑!

  发布时间:2025-08-11 17:26:16


    经济有纠纷
    恶气无处出
    收条改“借条”
    虚假诉讼终获刑

    基本案情

    2018年,被告人李某与被害人张某因社区开发事宜发生矛盾纠纷,李某将张某前期给其出具的一张收条改成“借条”,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起诉张某,张某对此债权凭证有异议,提出鉴定。鉴定机构给出鉴定意见认定该“借条”符合改动特点,法院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并将涉嫌虚假诉讼的材料移送公安机关。2021年被告人李某因涉嫌犯虚假诉讼罪被公安局刑事拘留,后公诉机关以涉嫌虚假诉讼罪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

    夏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致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干扰正常司法活动,其行为构成虚假诉讼罪,遂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官说法

    通常情况下,虚假诉讼是双方当事人为了获取非法利益,恶意串通,采取捏造事实、伪造变造证据、虚构法律关系等方式提起诉讼,意图使法院作出错误裁判,损害第三人、集体、国家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实践中一方当事人通过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伪造证据等手段,提起诉讼,意图使法院作出错误裁判,侵害另一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也十分常见。被告人李某为了发泄一时私愤将国家法律当做儿戏,采取伪造证据等手段意图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构成刑事犯罪应受到严惩,谎言编织的诉讼,终将反噬自身!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当事人单方捏造民事案件基本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企图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适用前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七条之一 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关闭窗口

网站纠错电话:0370-2209415  
地址:商丘市南京路东段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