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喜报!睢阳区法院1篇案例入选省高院环境资源保护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5-08-18 08:22:59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诉

某镇人民政府未全面依法履行河道管理职责案


【基本案情】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根据河长制办公室移交的周商永运河“四乱”问题线索,针对睢阳区某镇某村庄附近周商永运河修建阻水道路,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向某镇人民政府发出检察建议,某镇人民政府遂对该阻水路段进行了清理,后又被村民重新填土修建了阻水道路。检察机关经现场勘验,认为阻水道路又被埋填土方,未能清理整治到位,遂提起本案行政公益诉讼,请求确认某镇人民政府对保护辖区内周商永运河河道行洪安全未全面依法履职的行为违法并责令其彻底整治辖区内周商永运河上修建的阻水道路,确保河道行洪畅通。

【裁判结果】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某镇人民政府对案涉河道负有河道清障、保障辖区内堤防安全、确保河道行洪畅通的职责。某镇人民政府在收到检察建议后虽然清除了阻水道路,但在清除阻水道路时,将挖出的土方堆积在河道两岸,未对堆积的土方进行清理,导致这些堆积土方又被村民重新埋填,恢复了阻水道路。某镇人民政府虽然履行了一定职责,但履职不完全。某镇人民政府应当妥善处理堆积两岸的拦河道路用土,恢复河道原貌,故法院判决某镇人民政府继续依法履行恢复运河河道原状、确保河道行洪畅通、持续加强监督的河道管理职责。一审判决后,各方均未提起上诉,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系因基层政府未及时履行河道清障职责而引发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人工运河承载着水上运输、治水防洪的使命,不仅可以带来经济价值,其本身还具有历史文化价值和生态价值。周商永运河系商丘市重要水系,连通包河、古宋河等众多河流,有着重要的除涝、抗旱、行洪使命,部分河段还成为景观带,成为一道亮丽的风景。某镇人民政府负有辖区内河道管理职责,在检察机关发出检察建议后仍未依法全面履职。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某镇人民政府继续依法履行恢复运河河道原状、确保河道行洪畅通、持续加强监督的河道管理职责,不仅督促了行政机关依法及时全面履行职责,为河道行洪安全提供坚实司法保障,同时彰显服务保障生态环境的责任担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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