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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交通事故能因受害人患有高血压减少赔偿吗?

  发布时间:2025-08-21 15:56:45


交通事故致人受伤

因受害人原有疾病

就能减少赔偿吗

且看以下案例

基本案情

2023年8月1日,韩某驾驶小型轿车超越同方向行驶杨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后向右驶回原车道过程中与杨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杨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又与同方向行驶陈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造成杨某受伤,三方车辆不同程度受损。杨某被送至医院诊断为:脑内出血、脑疝、高血压病3级。经鉴定,杨某的损伤构成一级伤残。

该事故经交警大队认定,韩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杨某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陈某无责任。韩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在某保险公司处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

杨某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某颅内出血并脑疝形成系由本次交通事故诱发,杨某在本次交通事故前及交通事故发生时驾驶电动三轮车正常行驶并无颅内出血表现,故杨某对事故发生后其颅内出血并脑疝形成并不存在过错,其自身原有疾病与其颅内出血并脑疝形成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杨某自身的疾病不是上述法律规定的“过错”,不应因杨某个人体质状况(包括疾病)对交通事故导致的颅内出血存在一定影响从而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亦不应通过“损伤参与度”确定损害赔偿责任。

综上,一审法院根据韩某与杨某在本事故中的过错程度及责任大小,酌定韩某负担70%的事故赔偿责任,另30%的事故赔偿责任由杨某负担。一审判决某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赔付杨某医疗费等损失。

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法院判决并无不当,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中在计算赔偿金是否应当扣减时应当根据受害人对损失的发生或者扩大是否存在过错。本案中,杨某个人体质状况虽对损害后果有一定的影响,但杨某自身患有高血压3级非侵权法律关系中的主观过错,不应因此而减轻侵权人赔偿责任比例,一审法院根据交警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酌定某保险公司承担70%的事故赔偿责任,此认定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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