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喜报!商丘法院1篇案例入选省高院依法惩处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5-09-15 16:14:16


河南高
惩处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典型案例:
《张某昌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张某昌等生产、

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非法添加“西布曲明”制作减肥产品


【简要案情】

2023年5月以来,被告人张某昌在开封市某县设置三处生产减肥产品的窝点,组织被告人李某、王某等人生产添加有“西布曲明”成分的减肥胶囊、减肥糖果(颗粒)、减肥咖啡,销售给他人食用。被告人柳某等人明知张某昌用于收取销售非法添加“西布曲明”成分的减肥产品货款的情况下,仍向张某昌提供支付宝、微信收款码、银行卡等账户。经统计,张某昌销售含“西布曲明”成分的减肥产品金额共计102.41万余元。 

【裁判结果】

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检察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对被告人张某昌、李某等人提起公诉。宁陵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昌等人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共同犯罪中,张某昌系主犯,其他被告人系从犯。八名被告人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等从轻情节。据此,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张某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145万元;分别判处李某、柳某等7人三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分别并处罚金。宣判后,张某昌不服,提起上诉。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西布曲明是一种中枢神经抑制剂,曾被用于治疗肥胖症。但它对人体消化系统、神经系统和心血管系统都具有副作用,严重时会导致心律失常、脑卒中、心脏骤停等。2010年,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通知,明令禁止西布曲明的生产、销售和使用。本案中,被告人张某昌等人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西布曲明,其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法应当予以惩处。该案判决,一方面提醒消费者减肥要坚持科学原则;另一方面也警示生产经营者要遵纪守法、合规经营,坚决拒绝生产销售非法产品,否则将面临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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