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护航开学季!法院重拳打击非法经营教辅案,主犯获刑两年半 作者:冯明 杨胜楠 发布时间:2025-09-16 17:11:55
从事印刷、出版物
发行等活动
要严格依法依规
办理相应资质
规范经营
制售盗版教辅资料
小心锒铛入狱!
被告人梁某某于2020年1月成立某文化公司,梁某某也是该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公司从事中小学教辅资料的编写和销售工作,编写好教辅资料后,再联系出版社申请书号和委印单,以委托印刷、销售。
2023年4月,某文化公司将高三语文、英语、生物复习资料更名后,在未经出版社委托印刷,且印刷前也未向管理部门报备印刷数量的情况下,私自联系印刷厂将高三语文复习资料拆分成三册印刷,且均标注了定价,印制了书号,其中2个分册合计印刷54860册。
经出版社鉴定,某文化公司于2023年1-9月私自加印的高三语文、英语、生物等教辅资料,均未经出版社出具《图书、期刊印刷委托书》,为违规出版物。其中,高三语文复习资料加印数量为63665本、高三英语复习资料加印数量为21437本、高三生物复习资料加印数量为28950本,合计114052本。
按照某文化公司提供的销货清单,2023年某文化公司将定价总额为257万余元的25000余册教辅资料通过该公司业务员(另案处理)以远低于正版书的价格,销售至河南、河北、广西、黑龙江等多个省份的中学,某文化公司违法所得45138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某文化公司违反国家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在没有《图书、期刊印刷委托书》并经管理部门批准的情况下,非法分册、加印出版物,实施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系单位犯罪。梁某某作为某文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系某文化公司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对某文化公司的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亦构成非法经营罪。梁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联系后其主动到达指定地点,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依法可从轻、减轻处罚。某文化公司亦构成自首。法院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对被告单位某文化公司判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对被告人梁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本案中,某文化公司在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情况下,印刷、销售教辅资料,属于典型的无证经营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或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构成非法经营罪。
教辅资料属于出版物范畴,其印刷、发行需严格遵守《出版管理条例》《印刷业管理条例》等法规,未取得出版物印刷经营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擅自印刷教辅资料,属于未经许可经营限制买卖物品的行为。而且无资质印刷的教辅资料可能会导致劣质产品流入市场,损害学生的权益,同时破坏了正规出版机构的合法权益,扰乱了出版物市场的正常经营秩序。本案某文化公司非法出版教辅资料数量较大、数额较高,属于非法经营行为的“情节严重”情形,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其实际控制人梁某某系该公司的直接负责人,亦对该公司的犯罪行为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法官在此呼吁,从事印刷、出版物发行等活动,要严格依法依规办理相应资质,规范经营。任何未经批准,擅自制售出版物的行为,均触犯法律,轻则受到行政处罚,重则受到刑事处罚。各位学生和家长购买教辅资料时务必擦亮眼睛,从正规渠道购买,自觉抵制非法出版物,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三条 单位实施本解释第十一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
(一)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至三十万元以上的;
(二)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
(三)经营报纸一万五千份或者期刊一万五千本或者图书五千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一千五百张(盒)以上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经营行为“情节特别严重”:
(一)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至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至三十万元以上的;
(三)经营报纸五万份或者期刊五万本或者图书一万五千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五千张(盒)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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