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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女粉丝给男主播私下的大额转款,能否要回?

  发布时间:2025-10-13 08:44:01


女粉痴迷男主播

多次私底下转账

以为长久到永远

谁曾想关系破裂

想要把钱要回来

诉至法院如何判

基本案情

赵某(女)与刘某(男)于2024年通过抖音平台认识。期间,2024年5月,赵某以现金汇款方式向刘某的账户汇入200000元;2024年6月,赵某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向刘某转账3次,合计金额60000元;以上合计260000元。连同在直播间的打赏,共计40余万元。后在赵某称其遇到困难时,刘某向其转账2万元。由于双方因故发生矛盾,赵某以刘某欠其借款26万元为由提起诉讼。刘某认为赵某的26万元转账,双方不存在借款合意。该转款实际系对其唱歌主播业务的帮助和支持,本质上为赠与行为,因此不应予以返还。一审法院判决驳回赵某的诉讼请求,赵某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

法院审理

二审法院认为,关于案涉260000元款项性质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赵某依据转账凭证、转账回执及银行客户回单主张案涉款项系借款要求刘某返还,刘某辩称该款系赵某帮助其直播事业的赠与,并提交双方的微信、抖音聊天记录,但并不足以证明是赠与的意思表示。刘某在赵某向其主张还款时并未明确回复,达不到使案涉借款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状态的证明标准。故依法改判刘某偿还赵某24万元(扣除已返还的2万元)及利息(以24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1%,自2024年12月18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二审判决后,刘某在判令的期限内主动履行了还款义务。

法官说法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网络直播平台逐渐成为其中一种新型的娱乐方式。对于平台的主播而言,凭借自身才艺、独特魅力或专业知识等在直播间进行才艺展示,能够吸引用户访问或关注(即流量)并产生经济效益。然而除直播打赏、电商带货、广告合作等收益外,也会出现一些具有争议性质的经济行为。如本案中赵某与刘某脱离直播平台后的“粉丝”线下单独转账行为,款项性质就具有一定争议。

双方私下的大额转账行为,在刘某表示“无能力购买设备”及一系列经济困难的意思表示时,赵某的转账行为存在鼓励支持的意思表示;而在赵某自身经济发生困难时要求偿还涉案款项时,刘某也以经济困难分两次共偿还2万元,并未明确表示不清偿余款。这实际符合民间借贷关系的成立要件,该涉案款项可以认定为借款性质,故判决刘某清偿余款24万元并支付借款期间的利息。


法条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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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九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六条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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