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某与石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4年12月10日经永城市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石某某同意支付吕某材料款50万元及案件受理费4400元、保全费3020元、诉讼责任险2000元共计509420元。调解书生效后,石某某未履行还款义务,吕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永城市法院于2025年1月3日依法立案执行并作出强制执行裁定书。
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石某某名下位于衡水市桃城区某处房产查封时,不动产登记中心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已于2024年12月13日办理过户登记,房屋买受人胡某某,房屋出卖价款60万元。经婚姻登记机构查询婚姻关系,显示被执行人与其配偶于2025年1月13日办理离婚登记,离婚协议约定男女双方位于衡水市桃城区某处房产(上述已出卖房产)归女方所有,男方负责配合女方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男方净身出户,剩余财产和存款归女方所有,所有债务由男方一人承担。经调查,房屋买受人胡某某系被执行人石某某的母亲,石某某及其配偶、子女的银行、支付宝等流水均无60万元的交易记录。
综合上述材料,法院基本认定石某某利用虚假的房屋交易行为、离婚行为逃避债务履行,属于转移、隐匿财产,致使裁判文书无法履行,涉嫌构成拒执罪,法院依法向石某某送达罚款、拘留决定书并向公安机关移送侦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石某某的家属只能代其履行10万元,申请执行人认为被执行人缺乏诚信,不同意和解。目前,该案检察院已下发批准逮捕通知书,申请执行人已着手债权人撤销权诉讼。
拒不履行民事调解书能追究拒执罪吗?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人民法院为依法执行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等所做的裁定属于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本案中,永城市法院立案执行后,针对该调解书的执行作出了强制执行裁定并向当事人送达,执行期间,被执行人通过离婚的方式放弃共有房屋的份额,属于恶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且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应认定其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符合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构成要件。
此外,依据该解释第六条之规定,部分观点认为,行为人为逃避执行义务,在诉讼开始后、裁判生效前实施隐藏、转移财产等行为的可能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上述的“裁判生效前”包括人民法院为依法执行生效的调解书等所做的强制执行裁定。依据上述观点,本案中,石某某在调解书生效后、法院强制执行裁定生效前,将房产出卖给其母亲但无交易记录,属于恶意转移财产,在执行裁定作出后,经查证属实,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仍可能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实践中,部分被告为逃避债务履行,在审理阶段以和解为由迅速转移名下资产或以和解为由解封房屋后转移房产,导致执行不能,严重藐视司法权威。法院对此类行为持有“零容忍”的态度,依法予以严厉打击,维护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申请执行人的救济途径?
被执行人具有转移财产、恶意放弃财产等拒执行为的,除却面临法院采取的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及刑事制裁外,申请执行人还可通过采取提起债权人撤销权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如果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比例严重失衡、债务承担明显不合理,申请执行人可以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的一年内,民事行为发生之日起的五年内,向法院提起债权人撤销权诉讼,请求撤销离婚协议中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不合理条款。此外,若上述除斥期间已过,申请执行人也可作为案外人提起“确认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无效”的诉讼来依法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