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法院新闻 -> 案件播报

屡教不改再犯罪 法律不容获重刑

  发布时间:2009-04-29 15:21:02


        中国法院网商丘频道讯  4月28日,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依法对一起盗窃案进行宣判,被告人杨明、刘雪鹏犯盗窃罪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罚金人民币5000元。庄严的法庭上,二人低下头,对自己的罪行痛恨不已,对法庭判决表示服判,不上诉。

        法院经审理查明,杨明因犯伤害罪曾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刘雪鹏因犯盗窃罪被曾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人系在看守所羁押期间相识。刑满释放后,二人不思悔改,勾结在一起进行盗窃犯罪。2008年9月21日,杨明、刘雪鹏预谋后,到商丘市八一路与中州路交叉口处,将停放在路边的一辆价值人民币23590元“五菱”银灰色面包车盗走,销赃获款人民币2000元分肥。2008年10月12日凌晨1时许,杨明再次伙同刘雪鹏到商丘市团结西路小李庄开发区万堤沟西河沿处,将一辆价值人民币10800元“五菱”银灰色面包车盗走,销赃获款人民币1800元分肥。2008年9月29日夜,杨明还伙同他人在商丘市平原路钢材市场内,将价值人民币2400元两台电焊机盗走销赃获款2000元分肥。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明、刘雪鹏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二被告人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新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刘雪鹏曾因盗窃犯罪被判刑,刑满释放后再次盗窃犯罪,其犯罪主观恶性程度较深,酌定从重处罚。同时,二人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具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处罚。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条款的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关闭窗口

网站纠错电话:0370-2209415  
地址:商丘市南京路东段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