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中院发布8起服务保障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5-11-07 17:29:36
编者按:
法治是优化营商环境的核心支撑,是推动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重要保障。商丘法院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重要指示精神,以推动民营经济促进法实施为契机,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有力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推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本次精选民事、刑事、行政、执行领域8起涉企典型案例予以发布,旨在助力企业提升风险防控能力,引导企业家增强诚信守法意识,持续传递商丘法院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营造稳定公平透明法治化营商环境的鲜明信号,为推动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贡献司法力量。
一、商丘某国际贸易公司、商丘某供应链管理公司诉商丘某科技公司等合同纠纷系列案
——以保促调化解7亿债务危机,司法护航区域经济发展
【基本案情】
商丘某国际贸易公司、商丘某供应链管理公司分别与商丘某科技公司签订《合作框架协议》《产品销售合同》及《设备租赁协议》,约定由商丘某供应链管理公司为商丘某科技公司采购进口设备并出租使用,同时供应生产原材料,福建四家企业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后因商丘某科技公司受疫情影响出现经营困难,未能按期支付货款、融资租赁费及相关违约金,累计欠款达7亿余元。两家原告企业遂将商丘某科技公司及四家担保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支付欠款7.1亿元并承担违约责任。
【调解过程】
商丘中院受理该案后发现,各方此前长期合作良好,但因债务问题陷入僵局,如未能妥善处理各方矛盾,不仅影响企业自身发展,更涉及3000余名职工就业稳定,关乎区域经济发展与营商环境建设。为化解各方矛盾纠纷,商丘中院确立“保障企业生存、分批偿还债务、立足调解结案”的审理思路,立案当日承办法官即依法完成对四家担保公司资产的跨省查封,为以“保全促调解”奠定了基础。合议庭成员通过“分头对接、多轮协商”方式,深入厘清各方诉求,围绕债务金额、履行期限等核心问题组织十余轮磋商,引导各方互谅互让。最终促成各方企业达成调解协议:原告方自愿放弃部分违约金,被告方承诺在维持正常经营的前提下,按月分期支付4600万元,逐步清偿债务。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发挥司法职能作用,以高质量司法服务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典型范例。面对标的额巨大、法律关系复杂、涉多方市场主体的系列纠纷,法院坚持“如我在诉”的工作理念,创新采用“查封促调解+分期履行”的审判策略,既依法保全财产稳定债权预期,又灵活引入分期方案为企业纾困。该案的成功化解,不仅避免了涉案企业因债务危机陷入经营困境,保障了3000多个就业岗位,更维护了全市重点产业链的稳定,彰显了司法在保护市场主体、稳定发展预期中的积极作用,为构建“稳商、安商、暖商”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了可复制的实践样本。
二、河南某工程建设公司诉于某某商业秘密合同纠纷案
——精准界定“商业秘密”边界,依法保护企业核心资源
【基本案情】
2023年9月,于某某入职河南某工程建设公司,双方签订《保密协议》,明确约定于某某在职及离职后两年内须遵守公司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包括客户资料在内的商业秘密,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于某某在工作期间获取了公司客户黄某的联系信息。2024年8月,于某某从公司离职。同年10月,其作为法定代表人的某禾建设公司与黄某签订了一份《私人住宅订制委托代建合同》。河南某工程建设公司发现该合同内容与本公司使用的合同高度一致,认为于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保密约定,遂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相应损失。
【裁判结果】
商丘市睢阳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保密协议》真实有效,于某某对协议所涉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法院对涉案信息是否构成商业秘密进行了实质性审查,认定河南某工程建设公司所使用的合同文本在侵权行为发生时已在其他公司普遍使用,不具备“不为公众所知悉”的特征,不构成商业秘密,但客户黄某的联系方式属于与经营活动相关的客户信息,应作为经营信息纳入商业秘密范畴予以保护。于某某在保密期内以其他公司名义与原单位客户签订同类合同,违反保密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法院据此依法支持了原告部分诉请。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精准识别、依法保护商业秘密,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的典型案例。裁判在厘清“商业秘密”边界的基础上,否定了已公开合同文本的秘密性,同时确认特定客户信息作为经营信息受法律保护,体现出司法对知识产权客体认定的严谨性与规范性。该判决既依法保障了企业对核心经营资源的合法权益,也明确警示从业人员应恪守契约精神与职业操守,有助于引导市场主体完善内部治理、强化保密措施,营造尊重知识产权、崇尚诚信经营的良好营商环境,为激发创新活力、构建健康有序的市场生态提供了有力司法支撑。
三、商丘某能源科技公司诉谷某新能源公司、某农业开发公司等合同纠纷案
——依法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营造公平稳定法治环境
【基本案情】
商丘某能源科技公司为在云贵川地区布局牧光互补分布式光伏项目,于2024年5月与谷某新能源公司签订《新能源项目开发合作协议》,约定由谷某新能源公司负责获取项目所在地支持性文件,商丘某能源科技公司随即支付运营费10万元。后因谷某新能源公司未能履行约定义务,商丘某能源科技公司又于同年6月与某农业开发公司签订三方协议,由某农业开发公司具体负责办理电网接入许可等关键手续。商丘某能源科技公司依约向某农业开发公司支付95万元,但某农业开发公司同样未能按期完成委托事项,直接导致商丘某能源科技公司计划投资的肉牛养殖场项目无法推进,经营活动陷入停滞。商丘某能源科技公司遂诉至法院,请求解除相关合同并由二被告承担违约责任。
【裁判结果】
虞城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谷某新能源公司与某农业开发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办理备案及电网接入批准手续的义务,致使原告的光伏项目未能达到开工条件,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已构成根本违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支持原告要求解除合同的诉请,并判令二被告返还商丘某能源科技公司已支付款项并支付违约金。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通过厘清合同责任、规范市场秩序,服务保障新能源产业健康发展的典型案例,该判决明确了违约方责任,及时保障了守约企业的合法权益,维护了投资合作的稳定预期。本案中,当地政府并未对相关项目设置特殊限制,二被告因自身原因未能履约,并非由于不可抗力。判决依法支持原告合法诉求,明确认定违约事实并判令返还资金、赔偿损失,有效维护了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此案充分彰显了司法在引导市场主体诚信守约、净化投资环境方面的积极作用,有助于增强企业在跨区域投资合作中的安全感与信心,为新能源产业发展营造了稳定、公平、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四、某宠物用品公司诉李某侵害专利权纠纷案
——两地法院联动协作,跨域高效化解涉企专利权纠纷
【基本案情】
2024年9月13日,某宠物用品公司(专利权人)因李某制作并在网络平台销售侵害其专利权的宠物用具,向商丘中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李某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支出共计5万元。
【调解过程】
商丘中院收到起诉材料后,为快速化解纠纷、降低企业维权成本,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的基础上,及时将案件委派给特邀调解员进行先行调解。调解初期,侵权人李某对专利法律知识缺乏了解,误以为“模仿生产”不构成侵权。针对这一情况,调解员结合类案实例,耐心向其阐释了专利权保护范围及侵权构成要件,使李某认识到其行为的违法性,李某表示将停止相关行为,但就赔偿数额与原告存在较大分歧。在调解陷入僵局时,调解员了解到,某宠物用品公司在浙江省丽水市另有一起针对张某的同类案件正在调解中,且两名侵权人相互认识。为统一解纷尺度、提升调解效率,商丘中院主动与浙江省丽水中院取得联系,创新采用跨域协同调解模式。两地法院共同检索人民法院案例库,归纳同类生效判决的赔偿标准,据此拟定公平合理的调解方案。最终,在两家法院的共同努力下,两起案件当事人通过线上方式达成和解,李某、张某及时履行了赔偿义务。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运用跨域协同调解机制高效化解知识产权纠纷,切实维护涉诉企业合法权益的生动实践。针对权利人系小微企业、侵权人分处不同地域的关联案件,法院主动引导通过先行调解,并创新采用跨域协同模式,联动化解两起纠纷,降低了小微企业的维权经济成本和时间。通过以案释法促使侵权人当场停止侵权并履行赔偿,实现了“案结事了”,从源头减少了同类纠纷,为激励创新创业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
五、杨某某职务侵占案
——虚构交易截留货款,依法追责护航企业发展
【基本案情】
2021年,被告人杨某某与被害人燕某某成立河南某商贸有限公司经营大米业务,燕某某任法定代表人,杨某某任监事。2021年3月至2022年12月,杨某某以经营大米生意为由,让燕某某将购米款转到江苏省某米业公司银行账户,谎称将大米送至宿州市、淮北市销售,向燕某某提供虚假的入库单、还款计划,而后杨某某在未经过燕某某及公司其他股东同意的情况下,利用发货、催款的职务便利,私自让江苏省某米业公司将款项退至自己的银行账户,非法占有36万余元。燕某某等其他股东多次催要米款,杨某某拒不退还。
【裁判结果】
永城市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杨某某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院认定杨某某犯职务侵占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典型意义】
本案系一起典型的企业内部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公司资产的刑事案件,反映出部分企业在人员管理、财务监督等方面存在风险隐患。法院对犯罪行为坚持“零容忍”,依法严惩侵害企业财产、妨害企业健康发展的犯罪分子,通过准确定罪量刑,有力维护了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筑牢了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司法防线。该案的审理不仅惩治了犯罪,更警示广大市场主体必须加强内部治理,健全监督机制,防范内部人员道德风险和职务犯罪,同时也教育企业从业人员严守职业底线、恪守法律规范,任何企图利用职务便利谋取私利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肃追究,以此推动形成守信经营、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
六、杜某甲、杜某乙合同诈骗案
——依法惩治合同诈骗行为,维护交易安全和企业产权
【基本案情】
2022年9月,被告人杜某甲、杜某乙通过线上租赁平台,与某汽车租赁公司签订车辆租赁合同。在履约过程中,二人擅自拆除所租车辆GPS定位装置,并分别虚构车主身份,将所租车辆违规抵押给李某、马某,以此骗取贷款,涉案金额7万元。2024年11月杜某乙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二被告人赔偿被害人全部损失,并取得谅解。
【裁判结果】
商丘市梁园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杜某甲、杜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实施诈骗行为,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杜某乙有自首情节,综合考虑二被告人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犯罪行为的危害程度,为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实现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效果,法院依法判处杜某甲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杜某乙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典型意义】
本案系一起利用互联网租赁平台实施合同诈骗、直接侵害企业财产权益的典型刑事案件。被告人针对汽车租赁行业的运营特点,通过“线上签约—控制车辆—虚假抵押”的链条式操作,造成企业资产流失,严重扰乱汽车租赁市场秩序,侵蚀市场主体间的交易环境。人民法院通过依法裁判,严厉打击涉企合同诈骗犯罪,有力彰显了司法在维护交易安全、保护企业财产方面的刚性作用。同时,该案也反映出部分租赁企业在身份核验、车辆监管、风险防控等方面存在的管理短板,具有重要的行业警示价值。本案判决既惩治犯罪、帮助企业挽回了,也有助于推动相关行业完善信用评估体系、强化技术监管手段、筑牢风险防范机制。
七、某新型墙体材料厂诉某生态环境局罚款决定案
——支持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引导企业绿色发展
【基本案情】
2022年12月31日,某生态环境局对某新型墙体材料厂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厂隧道窑的生产废气正在通过引风机经烟囱外排,配套烟气脱硫除尘设施未运行,脱硫液循环池内无水,存在违法行为。2023年1月4日,某生态环境局对某新型墙体材料厂违法行为进行了取证并形成了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同年1月19日,向该厂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某生态环境局依据对某新型墙体材料厂法定代表人的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现场照片等材料,经过法制审核、集体研究后作出罚款决定,并于2023年3月2日送达。某新型墙体材料厂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上述行政处罚决定。
【裁判结果】
民权县法院经审查认为,某新型墙体材料厂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污染物处理设施未运行,系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排放大气污染物,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应受处罚。某生态环境局在受理案件后,履行了法定程序,作出涉案处罚决定,给予某新型墙体材料厂罚款处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为减少诉累,该院对原告进行判前释法析理,原告主动申请撤回了对某生态环境局的起诉。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依法监督、支持环境行政执法,服务绿色发展和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的典型案例。裁判在确认环保部门行政处罚合法性的同时,注重通过判前释明引导企业认识错误、主动纠违,既体现了对环境违法行为的“零容忍”,又展现了促进行政争议实质化解的司法智慧。该案的处理实现了环境保护与企业发展之间的平衡,彰显了司法在推动绿色发展、服务高质量发展中的积极作用,为构建法治化、绿色化的营商环境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也对引导企业自觉履行环保主体责任、走绿色发展道路具有重要示范意义。
八、国某建设集团公司诉今某置业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案
——示范和解带动26件关联案件批量化解,善意执行理念护航区域发展
【基本案情】
国某建设集团公司与今某置业公司、某坊置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商丘中院审理,于2024年12月23日作出判决,判令今某置业公司向国某建设集团公司支付工程款、违约金及保全费等合计2亿元,并确认国某建设集团对案涉工程拍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某坊置业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生效后,因今某置业公司、某坊置业公司未履行,国某建设集团于2025年1月向商丘中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
执行过程中,商丘中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商丘市睢阳区的相关不动产及土地使用权。经查,案涉项目地处城市核心发展区域,部分工程已竣工并正常运营。被执行企业因集团整体经营困难,涉及多地多起执行案件。考虑到项目区位重要、涉及公共利益及区域发展规划,若直接拍卖处置,可能影响区域整体建设布局与企业纾困进程。为避免造成上述不良后果,商丘中院审慎研判,在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依托府院联动机制,积极推动执行和解。在法院主持下,经过多轮磋商,各方最终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由今某置业公司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国某建设集团公司9800余万元,并由指定公司在资产过户后代为支付。协议达成后,商丘中院及时解除对案涉资产的查封,保障其可用于融资还债,并同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确保协议履行。同时,借助本案的示范效应,商丘中院联动其他法院,推动被执行人所涉其余25件关联案件一揽子达成和解,实现了纠纷的集约化处理与实质性化解。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贯彻规范、理性、善意、文明执行理念、以灵活司法手段服务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典范案例。面对多重关联案件和复杂主体利益的执行难题,商丘中院未简单采用传统拍卖方式,而是主动加强府院联动,精准识别各方核心诉求,采用“协调优先、保全保障、分步履行”的执行策略,在依法保障债权人优先受偿权的同时,最大限度减少对企业经营和区域发展的影响,保障了债权人权利实现、债务人纾困重生、政府规划推进与关联纠纷批量化解的“多方共赢”。该案生动展现了司法机关在优化营商环境中的积极作用,为涉重大项目、多案关联类执行案件提供了可复制、可推广的实践样本,有力提升了市场主体的司法获得感与满意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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