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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名为股权转让实为建筑资质转让,合同有效吗?

  发布时间:2025-11-14 15:23:13


    名为股权转让
    实为建筑资质转让
    合同有效吗
    且看以下案例

    基本案情

    2023年5月,郭某某借用喻某公司的名义接收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一级等资质,并与邵某某、翟某某通过微信协商约定由邵某某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传某公司为喻某公司提供此资质转让事宜,费用为105万元。资质转移具体方式为传某公司通过完全控股方式,将喻某公司变成其子公司,随后将其名下资质平移至喻某公司,转移成功后再解除控股关系。郭某某向邵某某支付建筑资质平移费用合计84万元。双方为推进将传某公司的相关建筑资质转入喻某公司,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了股权变更登记申请,并向建设主管部门申报了资质分立。2023年6月,周口市住建部门出具文件,同意传某公司提出的资质分立申请。后该函邮寄给江西省住建厅。因江西省住建厅对跨省资质平移所需材料有所改变,最终未能通过江西省住建部门的审批,传某公司资质未能平移至喻某公司。2023年8月2日,传某公司已向郭某某退款30万元,郭某某要求返还剩余款项,双方协商未果,诉至宁陵县法院。

    法院审理

    宁陵县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当事人间资质平移行为系虚假意思表示,真实意思表示为相关资质买卖,此真实意思表示违反法律、行政法律强制性规定,故案涉资质转让合同应无效,但因郭某某、喻某公司、传某公司均对该合同无效存在重大过错,遂酌定传某公司退还已交付费用的50%,抵扣已退还的30万元,下余12万元传某公司应予退还。最终以此作出判决。一审判决后,郭某某、喻某公司提出上诉,商丘中院经审理认为现行法律明确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其资质证书,案涉资质转让协议签订目的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为无效,且资质转让行为的出让方与受让方均对此事知情,即均有过错,传某公司退还已收取费用的50%,符合公平原则,一审法院认定并无不当,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规定,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是相关企业进入建筑市场的准入条件,企业资质登记直接决定建设工程的质量水平,该法第六十六条明确规定建筑企业对外转让资质系违法行为,此条款系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行为违反该条款当然无效。虽本案喻某公司、传某公司间股权变更登记及向建设主管部门申报资质分立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但其深层目的系转移建筑资质。本案中,当事人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虽然系当事人真实自由的意思表示,但当事人通过股权转让的虚假行为隐藏了其建筑资质转让的真实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股权转让的虚假行为无效,而建筑资质转让的隐藏行为亦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六条禁止建筑资质转让的规定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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