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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向买卖介绍人转账能否视为履行了付款义务?

  发布时间:2025-11-18 17:29:25


    向买卖介绍人转账
    能否视为履行了付款义务?
    且看以下案例

    基本案情

    通过白某介绍,某公司于2024年1月在李某处购买价值50000元的白酒,并向李某支付第一笔货款30000元。后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段某向介绍人白某转账3000元并告知了李某。但李某告知段某不应支付给白某货款后,段某又继续向白某转账17000元。李某以未收到剩余货款为由向梁园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公司支付剩余货款20000元。但某公司认为白某是李某的员工,白某收取货款的行为对李某构成表见代理,认为其已将货款支付完毕。
    一审法院判决某公司支付李某剩余货款20000元及利息。某公司不服,上诉于商丘市中院。

    法院审理

    商丘中院经审理认为,某公司未提交授权委托书、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证明李某曾委托白某向某公司收取货款以及白某是李某的员工,白某也出庭作证李某未给其发放过工资,因此白某对李某不存在代理权的外观。同时,李某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某公司明知出卖人为李某,某公司第一笔货款30000元也是向李某直接转账支付,在李某明确向某公司告知白某无权向某公司收取货款后,某公司仍将17000元货款转账给白某,致使李某至今未足额收到货款,显然存在过错。但即使按照李某陈述,白某尚欠其消费款4158元,因白某又支付李某10000元,此时李某也已经多收取5842元,该款项应视为白某收取某公司货款后又向李某转交的款项,应在本案某公司欠付李某的20000元货款中予以相应扣减。综上,商丘中院改判某公司支付李某剩余货款14158元及利息。法官向某公司释明某公司转账给白某但白某未向李某转交的部分货款,某公司可另行向白某主张权利。

    法官说法

    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向出卖人或出卖人指定的人支付货款,在没有出卖人授权或明确告知买受人可以将货款支付给买卖介绍人以及不能认定介绍人收取货款对出卖人构成表见代理的情况下,买受人擅自向介绍人支付货款的行为不能视为履行了买卖合同的付款义务,面临再次支付货款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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