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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向案外人发放执行款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5-12-10 14:38:16


    本院在执行商丘市宏起置业有限公司与永城市沱滨街道办事处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主动向法院履行300万元。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将上述款项发放至案外人刘保真个人账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及相关要求,现予以公示,公示期为3天,自发出本公示之日起计算。公示期满后,即向案外人发放上述款项。如对本公示有异议,应当在公示期内提出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等。

    特此公示




    二○二五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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