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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非法炼铝堆放危废,男子获刑并处罚金

  发布时间:2025-12-15 08:41:08


    非法炼铝堆放危废
    为谋私利破坏环境
    终将受到法律严惩
    一起来看看
    永城法院审理的
    一起污染环境案吧

    基本案情

    2022年3月,被告人谢某某未经相关部门审批,租用永城市某乡一处窑厂,私自架设炼铝设备并雇佣工人冶炼铝锭。生产期间,该厂共产生 5.36 吨废铝渣及 2.63 吨铝灰,谢某某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将这些废物长期露天搁置在窑厂院内。
    经河南某检测有限公司鉴定,案涉5.36吨废铝渣属于危险废物,类别为HW48(废物代码:321-026-48),具有危险特性反应性。案发后,谢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同时委托有资质的河南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对涉案危险废物废铝渣进行了规范处置。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谢某某违反国家环境保护法规,未采取防范措施长期堆放危险废物,放任环境污染,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综合考虑其具有自首、主动委托合规单位处置危险废物、认罪悔罪态度诚恳等法定和酌定从轻情节,法院最终以污染环境罪判处谢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
    法官说法
    生态环境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宝贵财富,其损害往往难以逆转。危险废物本身具有毒性、腐蚀性、反应性等危害特性,若随意堆放或处置,极易导致有毒有害物质泄漏、流失或挥发,不仅会对大气、土壤、水体等生态环境造成难以估量的持续性损害,更会埋下重大环境安全隐患,严重威胁周边群众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
    本案中,谢某某非法堆放5.36吨具有反应性的危险废物(废铝渣),其行为已非简单的违规,而是直接触犯了刑法。法院在量刑时,考虑到其主动投案、委托专业处置、真诚悔罪等情节,依法适用缓刑。这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司法政策:法律给予真诚补救者改正机会,但对污染环境犯罪始终保持“零容忍”的严正立场。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 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三百三十八条 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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