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法院概况 -> 荣誉长廊

喜报!​虞城法院一件案例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多元解纷案例库”

发布时间:2025-12-19 17:09:13


    近日,商丘中院、虞城法院编写的《李某与臧某甲等7子女赡养纠纷调解案》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多元解纷案例库”。

    案例编写人:刘岩 陈金华
    调解员:梅华
    承办法官:杨新建

    入库编号
    D2025-161-1-024-962

    李某与臧某甲等7子女赡养纠纷调解案
    ——“三步工作法”化解高龄老人赡养纠纷

    关键词

    民事 赡养纠纷 人民调解 三步工作法 基层单位参与调解

    基本案情

    李某92岁,丈夫已去世,育有臧某甲、臧某乙、臧某丙、臧某丁四子和岳甲氏、䒙(臧)某戊、臧某庚三女共七个子女。因年老体弱,李某丧失劳动能力,没有经济来源,七子女因赡养问题发生矛盾,对李某不履行赡养义务,导致李某生活陷入困境。期间,村干部多次与七子女协商赡养事宜,均没有达成一致意见。李某诉至法院,要求七子女每人每月支付赡养费,并轮流照顾其生活起居。

    处理方式方法

    法院收到起诉材料后,经与李某、臧某甲等七子女分别沟通,了解到臧某甲等七子女对李某轮流赡养存在以下困难:一是长女岳甲氏已经76岁,身体不好,自身生活经济困难,已不具备赡养能力;二是三女臧某庚与其他兄弟姐妹互不来往,亲情之间存在隔阂;三是轮流赡养期限存在分歧,上家赡养照顾后无人接续。法院考虑到如果以判决方式处理,可能难以解开“心结”,不仅不利于解决李某的赡养事宜,还容易引发七子女之间的衍生矛盾。为妥善化解李某的赡养问题,法官邀请村委会、司法所共同参与,运用“三步工作法”开展先行调解工作。
    第一步“情绪降温法”剥离火气找焦点。指导法官与臧某甲等七子女分别谈心,耐心沟通交流,疏导他们对立情绪,充分听取他们的心里话,了解每一个人的立场和真实想法。同时从亲情伦理角度引导他们换位思考,指出“都是自己的兄弟姐妹,相互之间要互谅互让,多考虑对方的难处”。七子女表示之所以不履行赡养义务并非不愿意赡养李某,而是因为大家都认为其他人没有主动履行,担心自己把李某接回家其他人不配合接走赡养,指导法官了解了每个人的真实想法后,有了明确的调解方向。
    第二步“利益锚定法”算清经济理好账。一是理清“责任账”。指导法官耐心向臧某甲等七子女讲解百善孝为先的道理,告诉他们赡养父母不仅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而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规定,赡养父母是子女的法定义务,并向他们出示了部分赡养纠纷的裁判文书,表示李某的诉讼请求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二是算好“面子账”。村委会工作人员基于对臧某甲等七子女家庭情况的了解,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告诉大家每个人都会有年老的时候,主动履行赡养老人义务,在村里树立孝顺模范典型,既可以赢得他人的尊重,也是为自己的子女和下一代做好榜样。以“孝”动情,以“孝”说理,为后续的调解工作打下了基础。
    第三步“体谅让步法”搭建缓冲找平衡。指导法官和司法所调解员、村委会工作人员均认为,化解争议的关键,首先要解决长女岳甲氏没有赡养能力的问题,其次是解决赡养老人期间上下家之间的衔接问题。在村委会会议室,司法所调解员和指导法官共同配合,从法律的角度向臧某甲等七子女解释虽然赡养父母是每个子女的法定义务,但是岳甲氏因年龄和经济问题已经不具备赡养能力,劝说其他人在赡养费的负担上考虑岳甲氏的实际困境,在赡养费数额承担方面考虑作出让步。在大家的耐心劝导下,李某主动提出放弃每人每月支付500元赡养费的请求,变更为每个子女每月支付赡养费200元,其他六子女同意免除长女岳甲氏承担赡养责任的义务。至此,臧某甲等七子女就李某的赡养问题达成了一致意见。
    为督促调解协议履行,让老人享受到家庭的温暖,在调解成功后,法官持续关注调解协议的履行情况,与村委会工作人员共同对李某进行家访。按照调解协议约定的赡养顺序,家访时李某正在次子臧某乙家中生活,李某对臧某乙的赡养照顾表示满意。臧某甲、臧某丙、臧某丁、䒙(臧)某戊、臧某庚五人表示已主动将200元的赡养费交付给了臧某乙。该纠纷得以实质性化解。

    处理结果

    李某与臧某甲等七子女达成调解协议:长女岳甲氏不参与对李某的赡养;臧某甲、臧某乙、臧某丙、臧某丁、 䒙(臧)某戊、臧某庚六人每2个月轮流将李某接回家中赡养,照看其生活起居,除长女岳甲氏外,其余六人每人每月向赡养人支付赡养费200元;三女臧某庚的赡养费由次子臧某乙收取后转交给赡养照看人。

    解纷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6条第2款、第1067条第2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年修正)第14条

    解纷要旨

    本案系子女之间就赡养老人产生分歧引发的赡养纠纷。随着社会老龄化程度不断加深,“老养老”、“超高龄赡养”等新型赡养困境逐渐显现。本案中,法院直面这一现实问题,并未机械地要求所有子女平均分担赡养义务,而是基于实际情况,经过充分调查与耐心协商,认可并免除了不具备赡养能力的赡养人的赡养义务。调解过程中,邀请村委会、司法所等基层单位共同参与,运用“三步工作法”,先进行情绪降温,为打破隔阂,促使理性协商奠定基础,之后锚定各方利益诉求,联合开展释法明理工作,明确纠纷解决总体导向,最后针对子女实际情况,在讲明法理的同时,讲透情理,促使互谅互让,将解决纠纷与修复关系相结合,提出个性化解决方案,最终各方就老人赡养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纠纷得以妥善化解,彰显了实质公平与司法人文关怀,真正契合了赡养纠纷的特殊、复杂状况,对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维护家庭社会和谐稳定具有积极意义。

    推荐部门:虞城县人民法院
    化解单位(调解组织):虞城县人民法院虞城县张集镇司法所虞城县张集镇南刘集村委会


关闭窗口

网站纠错电话:0370-2209415   地址:商丘市南京路东段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Copyright©2026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