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 已出售房屋竟被偷偷抵押?男子“先卖后抵”骗钱获刑七年 作者:阮传科 张聪慧 发布时间:2026-01-16 17:29:35
买下的房子已稳妥入住
只待过户
却不料竟被原房主
偷偷抵押给了别人
美梦变骗局
法律来惩处
暗度陈仓计
人财两空监狱度
基本案情
2020年1月15日,被告人袁某某与任某某签订以房抵债协议,将名下一处房屋以93万元的价格出售给任某某,其中33万元房款用于抵偿袁某某对任某某的欠款,剩余房款任某某先以现金形式支付给袁某某55万元,待房屋办理过户登记后,支付剩余5万元房款,任某某交纳了契税、物业费等费用,后袁某某以各种理由拒不配合将该房屋过户给任某某,任某某已实际居住。2022年12月8日、2023年8月4日,袁某某隐瞒该房屋已出售无权抵押的事实,将该房屋两次抵押给王某某,从而骗取王某某42.2万元,该款被用于个人支出。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根据袁某某的犯罪事实、情节、性质等综合因素,依法判决被告人袁某某犯诈骗罪,判处袁某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法官说法
1.问:房子还是他的,抵押借钱怎么就成了诈骗?
答:关键在于“隐瞒真相”。虽然房产证上还是袁某某的名字,但任某某已经支付了绝大部分房款并实际入住。袁某某此时处置房屋的权利已经受到严格限制。他故意隐瞒“房子已卖、他人入住”这个关键事实,让王某某误以为房屋权属清晰、抵押安全可靠,从而放心借钱。这种“画皮”行为,完全符合诈骗罪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特征。
2.问:他可能只是想临时周转,之后会还钱呢?
答:法院判断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证据确凿。首先,袁某某在抵押时心知肚明,一旦任某某主张权利,抵押根本无法实现,王某某的钱款极可能打水漂。其次,他将骗来的40余万元全部用于个人消费,没有任何还款计划和担保措施,属于肆意挥霍。更重要的是,他先后两次实施抵押,是持续性的欺诈,彻底暴露了他“根本就没打算还”的主观意图。
3.问:王某某办理了正规抵押登记,他的权利不能优先保护吗?
答:在抵押权设立之前,如果已经有买受人合法占有了房屋,那么买受人的权利可以对抗后来设立的抵押权。本案中,任某某的占有远早于抵押登记。因此,王某某无法通过拍卖房屋来实现其债权,他借出的42.2万元成了实实在在的损失,所以他被认定为本案的被害人。
法官提醒
广大市民在从事二手房买卖或抵押借款时,务必提高警惕:
对于购房者,完成过户是保障物权的最终关键一步,应尽快办理,避免节外生枝。
对于出借人,在接受房产抵押时,不能仅凭一纸房产证,务必实地查看房屋是否由他人占有使用,并通过多种渠道核实房产的真实权属状态,切莫掉入“名实不符”的陷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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