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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特辑 | 网购的进口保健品不符合标准,法院判决退一赔三

  发布时间:2026-03-16 08:50:53


    网购进口保健品
    外包装无中文标签
    法院审理发现
    保健品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判决商家承担赔偿责任

    基本案情

    郑某某通过某电商平台在吉某工作室购买外国品牌保健品4瓶,支付货款8116元。郑某某收货后发现商品外包装无中文标签。郑某某认为案涉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遂诉至法院,要求退还货款8116元并支付十倍赔偿金81160元。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跨境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遵守进出口监督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口的食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虽然吉某工作室主张其销售模式属于跨境贸易,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无论是一般贸易还是跨境零售,进口食品均须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标准。案涉产品的主要成分在我国未获得药品、保健食品、食品添加剂和新食品原料许可,依法不得作为食品生产经营,故案涉产品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标准。吉某工作室作为食品经营者,在进口食品检验检疫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仍销售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标准的进口食品,主观上存在明显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同时,法院注意到郑某某购买涉案商品时,产品宣传栏明显标识为某国进口,其对产品功效及成分应有了解和知悉;收到与购买不符的商品后未及时与商家沟通,行为有违一般消费者常理,不排除其故意购买主张赔偿的可能性。综合考虑吉某工作室的过错程度、郑某某购买行为的不合理性及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二审法院酌情将惩罚性赔偿金调整为三倍价款,即24348元,吉某工作室退还货款,郑某某退还商品。

    法官说法

    本案系典型的跨境电商销售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标准的进口食品引发的惩罚性赔偿纠纷。跨境电商零售进口食品同样须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无论销售模式如何,进口食品的安全底线不容突破。食品经营者对进口食品是否合规负有主动审查义务,明知或应知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仍销售的,应当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在打击违法经营行为的同时,要兼顾对恶意购买行为的规制,防止惩罚性赔偿制度被滥用。法院综合考虑经营者过错程度、消费者购买行为的不合理性及合理生活消费需要,将赔偿金调整为三倍,既有力震慑了跨境电商领域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维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又体现了司法对“知假买假”索赔行为的审慎态度。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第一款  购买者明知所购买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请求生产者或者经营者支付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依法支持购买者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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