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特辑 | 两万块的电车遭遇“调表”,能否退一赔三? 作者:赵世魁 崔乐 发布时间:2026-03-16 08:54:05
新能源二手车也有调表陷阱
为故意隐瞒真实车况
里程原本7万7
调表后秒减3万
黑心车贩构成欺诈
法院判决退一赔三
基本案情
2024年11月25日,曹某某与赵某电车服务部签订《车辆买入协议书》,以25000元购买该服务部经营的一辆新能源汽车。车辆交付时,表显行驶里程约为48000公里。
曹某某购车后,通过查询4S店保养记录及大数据平台发现,该车在2021年9月6日保养时记录里程为74024公里,2021年12月已达77700公里,2023年5月31日再次保养时记录里程为74025公里。而2024年11月曹某某购车时,表显里程却“倒退”至48000公里,存在明显调表事实。曹某某认为赵某电车服务部及其经营者赵某故意隐瞒车辆真实里程,构成欺诈,遂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退一赔三。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赵某作为专业二手车经销商,有条件、有义务对车辆行驶里程等影响消费者选择权的重要信息进行全面核查,并向消费者如实告知。但其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已履行审慎核查义务,亦无证据证明已将车辆可能存在的里程不实这一重大信息告知曹某某,其行为属于故意隐瞒车辆真实情况,主观上至少存在放任欺诈结果发生的间接故意。曹某某基于对表显里程的信任作出购买决定,与赵某的欺诈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赵某的行为构成消费欺诈。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判决解除双方车辆买卖合同,综合考虑曹某某已使用车辆的时间、公里数及维修状况等因素,酌定赵某电车服务部、赵某返还曹某某购车款15000元,曹某某同时返还案涉车辆,并判令赵某电车服务部、赵某赔偿曹某某三倍购车款损失75000元。
法官说法
本案是典型的二手车交易中经营者隐瞒真实里程数构成欺诈的侵权责任纠纷。将消费型二手车买卖纠纷纳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范围并适用惩罚性赔偿,具有重要的法律和社会意义。
首先,关于经营者身份的认定。即使经营者主张其仅为偶尔转售个人车辆,但若其存在多次买卖车辆的行为,结合其经营场所、交易模式、车辆来源等事实,仍可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意义上的经营者。二手车经销商作为专业从业者,掌握着消费者难以获取的车辆历史信息,负有比普通消费者更重的审慎核查义务,必须对车辆真实状况负责。
其次,关于欺诈的认定。里程数是二手车价值评估的核心指标,直接影响消费者的购买意愿和交易价格。当经营者向消费者交付的车辆实际里程与表显里程严重不符,且经营者无法证明其已履行核查告知义务时,可推定其存在隐瞒真相的主观故意。这种故意隐瞒行为足以使消费者陷入错误认识并作出违背真实意愿的购买决定,构成消费欺诈。
最后,关于惩罚性赔偿的适用。对消费欺诈行为适用“退一赔三”的惩罚性赔偿,加大对商业欺诈行为的制裁力度,既能对二手车经营者起到应有的警示作用,预防、震慑其违法行为,也维护了二手车市场的诚信和秩序,有利于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本案判决明确向社会传递了“欺诈经营必受重罚”的信号,有助于引导二手车行业走向透明化、规范化。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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