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1年3月至2024年11月,被告人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假订婚的方式,分别骗取被害人王某某12万元、郭某某19.2万元、张某某18.8万元、卢某某10万元、邱某某10万元、卢某23万元,共计人民币93万元。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某假借订婚为由,隐瞒其真实年龄和家庭情况,向多名被害人索要高额彩礼,在其犯罪行为败露后,拒不返还被害人财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最终,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朱某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并责令其将违法所得返还各被害人。
法官说法
当前,利用婚恋交友、订婚等名义实施诈骗的案件频发,此类案件往往抓住被害人急于婚恋的心理,以“订婚”“结婚”为诱饵,索要高额彩礼、见面礼等财物,一旦得手便推诿拖延、逃避返还,甚至失联跑路,给被害人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和精神伤害,也破坏了社会婚恋诚信环境,与中央一号文件强调的“加大对婚托婚骗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的要求相悖。
本案中,朱某某在长达三年多的时间内,连续诈骗六名被害人,涉案金额巨大,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同时被责令返还全部违法所得,这一判决既严厉惩处了诈骗犯罪行为,也告诫所有公民:婚姻的基础是真诚与信任,任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婚恋、订婚名义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无论手段如何隐蔽,终将受到法律的严惩;同时,赃款赃物的返还的判决,也体现了司法机关全力挽回被害人损失、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司法理念。
在此提醒广大群众,在婚恋交往中要提高警惕、增强防范意识,守护好自身财产安全。一是要谨慎核实交往对象的身份信息,对对方的年龄、家庭情况、婚恋状况等关键信息要多方核实,切勿轻信对方口头承诺,避免因急于婚恋而放松警惕;二是要理性对待彩礼给付,彩礼是婚恋中的传统习俗,应量力而行、合理适度,对于对方提出的高额彩礼要求,要保持清醒判断,切勿盲目给付,避免陷入诈骗陷阱;三是要增强证据意识,在婚恋交往过程中,涉及钱款往来的,要留存好转账记录、聊天记录、收条等相关证据,一旦发现被骗,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同时,也警示每一位公民,要树立正确的婚恋观和法治观,遵纪守法、诚信待人,切勿因一时贪念或经济压力,走上诈骗犯罪的道路,否则必将付出沉重的法律代价。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第一款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