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法院概况 -> 荣誉长廊

喜报!商丘法院案例入选全省知识产权纠纷多元调解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6-05-08 08:39:32


  近日,省知识产权局、省法院联合发布“2025年知识产权纠纷多元调解十大典型案例”,商丘中院和睢阳法院共同编报的案例《某生活科技股份公司与张某侵害商标权纠纷调解案》入选。


承办法官:
睢阳法院民一庭副庭长 游俊岭
案例编报人:
睢阳法院民一庭副庭长 游俊岭

商丘中院民三庭法官助理 石会敏


某生活科技股份公司与张某侵害商标权纠纷调解案

—人民调解+村委会+律所+法院“四位一体”系统化调解商标纠纷


  【案情简介】

  某生活科技股份公司系涉案系列商标权利人,公司的商品市场占有率高,且商品和商标被授予“中国名牌产品”“驰名商标”等多项荣誉和称号,具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和美誉度。某生活科技股份公司得知张某在其网店销售的链接及图片上使用与其商标近似的标识,于是以张某侵害商标权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张某停止侵权以及赔偿经济损失和合理维权费用共计10万元。

  法院收到起诉材料后,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启动多元调解机制,与商丘市知识产权调解中心联动,委托该中心调解,并邀请被告张某所在村委会参与,知识产权专业律所派员介入,“四位一体”开展调解工作:首先,厘清主体与权属,核准侵权与症结。法院与调解中心共同审查原告的权属和侵权证据,确定适格主体,并明确案件核心争议点,基于被告张某系年纪较轻的自然人(出生于1997年),且侵权标识系近似标识,在认定事实基础上,找准调解脉搏。其次,村委、律所参与沟通,法院、中心主导调解。基于被告的情况,法院和调解中心联系到其村委会负责人,先由村委与被告进行沟通,讲明侵权事实和危害性,化解对立情绪。再由律所工作人员向被告分析案件利弊和后果,帮助被告建立对侵权行为及侵权责任的正确认识。其间调解中心人员全程跟踪案件进程,架起原被告之间的沟通桥梁。法院则厘清案件事实,释明法律规定,为调解工作提供坚实的基础与后盾。法院+调解中心+村委+律所“四位一体”形成调解合力。最后,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迅速确定调解方案,某生活科技公司与张某达成调解协议,并一次性履行完毕。

  【案件点评】

  本案由于被告不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对侵权行为认识不足,只有充分利用其信任的集体和人员,才能使其认识到侵权的严重性和原告维权的正当性。法院充分发挥“总对总”调解机制,利用调解中心平台便利,发挥村委会组织基层优势,利用律师事务所专业高度,解决被告的陌生人顾虑、法律疑惑和沟通障碍,在建立原被告彼此信任基础上,根据双方的诉求和实际情况,高效化解了纠纷,实现案结事情了。

关闭窗口

网站纠错电话:0370-2209415   地址:商丘市南京路东段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Copyright©2026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