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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丘中院发布四起涉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6-05-18 09:03:01


  为进一步筑牢未成年人法治保护屏障,帮助青少年明晰行为边界、强化规矩意识,从源头上有效遏制和减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现发布四起涉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典型案例,借此以案明纪、以案促教,引导广大未成年人知敬畏,守底线。


被告人胡某某犯故意伤害罪案
—跨部门协同为“失足”青少年架起“重生”桥梁

【基本案情】

被告人胡某某(17岁)与被害人付某某在手机微信上发生口角,后胡某某至某县一小酒馆内找到付某某,两人再次发生口角后并发生厮打,期间胡某某用水果刀将付某某扎伤。经鉴定,付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案发后胡某某主动到案,自愿认罪认罚,赔偿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某某因琐事与他人发生口角,继而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胡某某作案时系未成年人,且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等情节,依法从轻、从宽处理。经委托社区评估,胡某某具备社区矫正条件。遂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胡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宣判后胡某某未上诉,检察院未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本案是发生在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之间的故意伤害案件。被告人胡某某与被害人付某某均为高三学生,法院多次组织双方调解,最终促成双方和解。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积极对接教育部门及就读学校,被告人胡某某及被害人付某某均未耽误高考报名,现已回归校园上课。本案的办理彰显了司法机关对未成年人利益的最大保护,通过跨部门协同、民事和解、缓刑适用,将刑事案件转化为被告人的成长课,在罪错未成年人成长的关键路口伸出温情之手,为其未来良性发展给予最大支撑。



  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罪案
—全链条、多元化司法帮教,助力迷途少年重返正途

【基本案情】

2025年5月期间,王某某(17岁)伙同其他未成年人多次盗窃超市、烟酒店财物,涉案财物价值共计8千余元。案发后,王某某主动退赔被害人全部损失,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悔罪态度诚恳。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王某某犯罪时系未成年人,依法从轻处罚,且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退赔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等情节,依法从轻、从宽处理。遂以盗窃罪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

【典型意义】

法院在审理涉少案件中,严格遵循“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同时延伸审判职能,积极开展延伸帮教。一方面向王某某监护人签发家庭教育指导令,压实监护人监管责任,另一方面主动开展判后帮教活动,细致了解被告人的社区矫正执行情况、日常工作生活状态、近期思想动态,耐心开展法治教育和心理疏导,引导其认清自身行为的危害性,树立正确是非观与法治意识。目前王某某已充分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决心痛改前非,洗心革面。通过全链条、多元化的司法帮教,促使涉罪未成年人改过自新,重返正途。



被告人马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
—“无知”不是挡箭牌,未成年人涉“帮脏”亦需担责

【基本案情】

2024年7月15日,被告人马某某(16岁)明知上线使用银行卡用于转移赃款,仍伙同罗某某(另案)等人,冒充上海农商银行工作人员以刷流水做贷款为由骗取卡主王某某的信任,并用王某某的银行卡转移赃款,帮助其上线将汇入该卡内的50余万元转出,该银行卡交易流水为100余万元。马某某非法获利人民币1600元。同年7月20日,马某某采用同样方式,骗取张某某的银行卡转移赃款,帮助其上线将汇入该卡内的19余万元转出,该银行卡交易流水为20余万元,转入两卡的涉诈资金为59万余元。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马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款而予以转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马某某与上线共同故意实施上述犯罪行为,属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减轻处罚。马某某犯罪时系未成年人,减轻处罚,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谅解、退缴违法所得等情节,依法从轻、从宽处理。遂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马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对违法犯罪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宣判后,马某某未提出上诉,检察院未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本案是未成年人法治意识淡薄,受利诱触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典型案件。很多未成年人误以为“只是借卡、转个账、赚点零花钱”不是大事,不清楚上游电信网络诈骗、网络赌博等犯罪的严重危害,也低估了“跑分走账”的刑事违法性。未成年人的“无知”不是犯罪的挡箭牌,已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需对此类犯罪担责,本案警示广大青少年主动学习法律知识,摒弃侥幸心理,自觉远离出租出借银行卡、帮他人转账刷流水等非正常活动,守住人生的法律底线。



梁某某盗窃、抢夺案
—对主观恶性深的未成年人坚持“宽容不纵容”原则,坚决依法惩治

【基本案情】

2025年5月至7月,被告人梁某某(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先后在商丘、济南、哈尔滨、沈阳、吉林等地实施多起犯罪行为,盗窃多起涉案财物价值共计2万余元;强行“试驾”骑走一辆越野摩托车,后同伙与他人将该车销赃,分得赃款1300元。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然夺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梁某某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犯罪时系未成年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结合其多次多地盗窃及抢夺的犯罪事实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以盗窃罪判处梁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二千元,以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并责令退赔各被害人经济损失。判决作出后,梁某某未提出上诉,检察机关未抗诉。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未成年人跨地域流窜实施侵财犯罪案件,人身危害性大。本案折射出当前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团伙化和流动性强的特点。我国在对未成年人犯罪贯彻“教育、感化、挽救”方针的同时,也强调对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也就是不能因为是未成年人就片面强调从宽、甚至放纵犯罪。对主观恶性深、犯罪手段残忍、后果严重的,坚决依法惩治,做到罪责刑相适应。梁某某跨省多地多次作案,且又以“试驾”为名公然抢夺摩托车,足以反映出其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宽容必须以守法为前提,挽救必须以惩戒为后盾”,本案的裁判结果体现了,法院审理涉未成年人案件,坚持“宽容不纵容”的最新司法理念,确保对未成年人被告人的惩罚与其罪行适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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