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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丘法院发布六起环境资源保护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6-06-04 15:10:14


2026年6月5日是第55个世界环境日。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生态文明思想,充分发挥司法裁判的指引、评价、教育功能,商丘中院从全市法院审理的环境资源案件中精选6起典型案例,内容涵盖刑事、行政、民事三大诉讼领域,涉及野生动物保护、环境监测数据真实性保障、历史文化遗产守护、大气污染防治、河道行洪安全、邻里噪声污染等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环境资源领域。旨在通过以案释法,引导社会公众增强环保法治意识,督促相关主体严格履行法定义务,凝聚“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社会共识,为推动绿色发展、建设美丽商丘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王某某等五人非法狩猎案

—网络直播非法外之地,利用抖音平台售卖国家“三有”保护动物亦构成犯罪

【基本案情】

自2024年1月以来,王某某伙同其子王某在其家中,通过抖音APP平台开设直播间售卖国家“三有”保护动物野生鹌鹑。后王某某通过直播间认识了周某某,并从周某某处购买野生鹌鹑。周某某伙同房某某、谢某某多次在虞城县使用拉网、粘网等禁用工具,采取播放同类鸟叫声等方式,猎捕野生鹌鹑出售给王某某2200余只,总收购金额将近70万元。王某某及子王某非法共获利4万余元,已退缴。经鉴定,野生动物鹌鹑基准价值每只1000元。王某某收购2200余只野生动物鹌鹑,总价值220万余元。
【裁判结果】

夏邑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等5人伙同他人,违反捕猎法规,多次在禁猎区,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非法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数量较大,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狩猎罪,系共同犯罪。综合多名被告人自首、坦白、主动退缴违法获利等量刑情节,对王某某等五人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至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不等,并没收其违法所得。宣判后,各被告人均未提起上诉,一审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系人民法院依法惩治通过网络直播平台买卖国家“三有”保护动物的典型案例。野生鹌鹑系具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是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的重要一环。通过网络直播平台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存在传播快速和交易匿名特性,其“猎捕—收购—网络销售”的全链条违法犯罪模式,社会影响恶劣。人民法院坚持依法惩治,精准打击从源头猎捕到终端销售各环节的犯罪行为,切断了案件背后的经济利益链条。本案的依法审理,揭示了利用网络平台实施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的新型犯罪手段,对同类犯罪形成强烈震慑,起到了“办理一案、治理一片、教育社会”的典型示范作用,引导社会公众自觉抵制网络非法野生动植物交易,共同守护生态安全底线。

   

河南某环境保护监测有限公司及王某某、李某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案

—为维护客户关系两年内三次造假,监测机构及责任人因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被定罪

【基本案情】

河南某环保监测有限公司成立以来,为扩大公司利益,保留客户,违法向被检测单位提供虚假的环境检测报告。2023年8月、2024年1月河南某环保监测有限公司分别两次违法向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某化肥有限公司出具虚假的废气、噪声检测报告,商丘市生态环境局均对该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年6月,河南某环保监测有限公司未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和规定,再次向某肥业有限公司提供虚假废气检测报告。王某某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为该公司技术负责人员。

【裁判结果】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河南某环保监测有限公司及王某某、李某某作为承担环境监测职责的中介组织及人员,为保留客户、谋取利益,在两年内因提供虚假检测报告受过两次行政处罚的情况下,再次出具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综合河南某环保监测有限公司及王某某、李某某犯罪、量刑情节,对该公司判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对王某某、李某某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及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宣判后,被告单位及各被告人均未提起上诉,一审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系人民法院依法惩治环保监测中介机构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犯罪行为的典型案例。环境监测数据是生态环境保护的基础性支撑,是环境管理与执法决策的“耳目”和“尺子”。为保留客户、谋取不当利益,出具虚假废气、噪声检测报告,不仅扰乱环境检测市场秩序,更可能掩盖污染真实状况,危害生态环境安全和人民群众环境权益。人民法院准确适用刑法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规定对单位判处罚金,对直接责任人员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体现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本案的审理,向社会鲜明传递了“环境监测数据不容造假”的司法态度,有力警示相关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必须恪守法律底线和职业良知,引导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诚信守法经营,为守护绿水青山、建设美丽河南提供了坚实的司法保障。



郭某某等盗掘古墓葬案

—盗掘东汉古墓葬破坏历史文化遗产,四被告人依法获刑

【基本案情】

2024年9月至10月初,郭某某、崔某某、代某、朱某某在他人的纠集下,预谋盗掘古墓,多次夜间到永城市某地盗掘古墓葬。其中,代某、朱某某参与盗掘2次,郭某某参与盗掘1次,崔某某参与购买用于盗掘古墓工具1把。2024年10月某日凌晨,崔某某与他人前往盗掘地点作案,在挖掘未成情况下被抓获。经鉴定评估:被盗墓葬是一处东汉时期等级较高的墓群。被盗对象为该墓群的组成部分,具有较重要的历史、科学、艺术价值。盗掘行为破坏了该墓葬结构,使其历史价值受损。

【裁判结果】

永城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郭某某等4人伙同他人参与盗掘具有历史、科学、艺术价值的古墓葬,情节较轻,其行为已构成盗掘古墓葬罪。综合郭某某等4人犯罪事实、犯罪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认罪态度,对其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至有期徒刑九个月不等,并处罚金。宣判后,各被告人均未提起上诉,一审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系人民法院依法惩治盗掘古墓葬、切实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的典型案例。古墓葬承载着中华民族悠久的历史记忆和文化基因,具有重要的历史、科学、艺术价值。被告人郭某某等四人为利益所驱使,携带专业工具多次夜间盗掘东汉时期等级较高的古墓群,对墓葬结构造成了破坏,使历史价值遭受不可逆的损害。盗掘古墓葬罪系行为犯,不以实际盗得文物为既遂标准,只要行为人实施盗掘古墓葬行为,即构成犯罪。人民法院依据各被告人犯罪量刑情节,依法对其判处剥夺人身自由的主刑及罚金,体现“违法必究”法治原则,有效警示潜在犯罪分子切勿心存侥幸,向社会昭示“地下文物属于国家,违法盗掘必受严惩”的鲜明立场,为传承中华文明、维护国家文化安全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



夏邑县某加油站不服生态环境部门行政处罚决定案

—加油站油气回收装置不达标被罚,司法支持生态环境精准执法

【基本案情】

2024年5月,商丘市生态环境局对夏邑县某加油站进行现场检查,并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对其油气回收系统进行检测。检测结果显示,该加油站多个加油枪气液比均不符合国家《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20)要求。商丘市生态环境局依法立案调查,加油站后期自行委托检测并完成整改。商丘市生态环境局在履行告知、听取申辩等程序后,于2024年7月作出罚款272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某加油站不服,主张其违法行为轻微且已整改应予免罚,并质疑检测报告效力及处罚程序,提起行政诉讼。

【裁判结果】

民权县法院审理认为,商丘市生态环境局作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具有作出行政处罚的法定职权。该局委托第三方出具的案涉检测报告程序合法、内容客观,能够证明加油站未按规定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虽然加油站自行委托的后期检测结果为合格,但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生态环境部门行政执法中收集的监测数据具有优先效力。本案商丘市生态环境局处罚裁量适当,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该院据此判决驳回某加油站的诉讼请求。判决后,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一审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系人民法院依法支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加油站挥发性有机物排放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典型案例。油气回收装置是防治加油站大气污染的关键设施,其中气液比指标直接关系油气挥发能否有效控制。部分经营者为降低成本,往往忽视装置日常维护,导致气液比严重超标,造成大气污染隐患。本案中,某加油站虽在生态环境局检测后又自行委托的检测结果显示合格,但法律明确规定行政执法中的监测数据优先于排污单位的自行监测数据,防止企业“事后整改合格”规避应有处罚。人民法院严格审查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有力维护了环境执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警示相关企业不得以“临时整改”对抗法定责任,为打好蓝天保卫战提供了坚实的司法保障。



民权县检察院诉民权县某镇政府怠于履行河道管理法定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

—行政公益诉讼督促依法清除行洪障碍物,守护河道安全底线

【基本案情】

2025年5月,民权县检察院在公益监督中发现,民权县某镇辖区内老通惠渠部分河道管理范围内种植大量树木,妨碍行洪安全,该镇政府未依法履职。民权县检察院于当月立案,后发出检察建议,要求某镇政府限期整治树木、清理垃圾,确保行洪畅通。同年7月,镇政府回复称树木主要为固土护坡,已清理垃圾并计划修剪疏伐,但检察院跟进调查后认为社会公共利益仍持续受侵害,遂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经民权县法院现场勘验及双方证据显示情况,某镇政府虽清理了垃圾并对部分树木进行修剪,但仍有多处树木未处置,行洪安全隐患依然存在。

【裁判结果】

民权县法院经审理认为,某镇政府作为辖区内河道管理责任机关,负有保障行洪安全的法定职责。其在收到检察建议后仅作部分整改,未彻底清除河道管理范围内阻碍行洪的树木,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等规定,判决责令某镇政府在合理期限内对其辖区河道管理范围内种植树木影响行洪安全的问题依法履行职责,并继续做好辖区内河道管理、保护、治理工作。判决后,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一审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系人民法院通过行政公益诉讼督促乡镇政府依法履行河道管理职责、保障行洪安全的典型案例。行洪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流域生态安全,法律明确禁止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本案中,某镇政府以“固土护坡”为由保留部分树木,但人民法院经现场勘验,准确认定行政机关仅作部分整改、未全面消除隐患,依法判决责令其继续履职。本案审理内容昭示“行政机关必须严格依法行政,兼顾防汛安全与生态保护”,确立了行政公益诉讼中“实质性整改”的审查标准,督促地方政府摒弃“纸面回复”及“选择性整改”,以司法力量推动防汛清障责任落到实处,为筑牢汛期安全防线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



程某某等诉某饭店、某物业管理公司噪声污染责任纠纷案

—邻里噪音争议须凭证据维权,反诉亦需事实支撑

【基本案情】

程某某、刘某某在商丘市梁园区某小区房居住生活。某详饭店于2023年经营注册,租用刘某某楼下的房屋从事餐饮经营活动。某祥饭店经营过程中,与程某某、刘某某因噪音多次发生争议,经调解未成,由此成讼。现程某某、刘某某主张某详饭店夜间营业噪音(喧哗、挪桌椅、酒瓶声等)持续至凌晨,严重影响其睡眠及健康,要求某祥饭店排除妨害。某祥饭店主张程某某、刘某某上门闹事、辱骂,影响经营,要求程某某、刘某某排除妨害,赔偿损失2万元。

【裁判结果】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依据《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及《声环境质量标准》对声环境功能区的划分,居民住宅作为一类声环境功能区,昼间及夜间均有噪声排放限值。程某某、刘某某主张某祥饭店夜间营业噪音持续至凌晨,但未提交专业机构出具的噪声检测报告等,无法证明声音超出了噪声限值。某祥饭店主张程某某、刘某某闹事影响经营,亦无证据支持。遂判决驳回程某某、刘某某及某祥饭店的诉讼请求。判决后,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一审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系人民法院依法审理相邻关系噪声纠纷、明确环境噪声侵权举证规则的典型案例。居民住宅属于声环境敏感区域,其周围饭店经营产生的社会生活噪声可能干扰周边住户安宁。但噪声是否构成法律上的“污染”或“妨害”,不应仅凭主观感受,而应依据国家标准客观认定。《声环境质量标准》等设定了以居民住宅为主要功能,需要保持安静的区域昼间、夜间噪声限值,当事人主张其权益受损,应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噪声超标,反诉原告主张对方闹事亦需证据支持。人民法院在双方均无有效证据情形下依法驳回双方诉请,体现了“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诉讼基本原则。本案例明确了噪声污染责任纠纷的证据门槛,同时提示餐饮经营者若噪声超标应主动采取隔音降噪措施,防患于未然,为同类纠纷提供了清晰裁判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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