值此六五环境日,睢县法院依托“春和”生态文化,围绕“全面绿色转型,共建美丽中国”,立足环境资源审判职能,聚焦非法狩猎野生鸟类等破坏环境资源违法犯罪,集中发布涉狩猎危害鸟类典型案例,切实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守护候鸟与本土野生鸟类生存家园。
案例1:苏某非法狩猎罪案
基本案情
2025年8月15日,睢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民警巡逻时发现,苏某经营的苹果园内设有5个捕鸟网,网上有各种鸟类共57只。涉案鸟类众多,其中纵纹腹小鸮为中国《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二级保护动物,大斑啄木鸟、山斑鸠、喜鹊、麻雀、灰棕鸟、戴胜、黑尾蜡嘴雀、棕背伯劳、红尾伯劳、虎斑地鹣、白头鹑、普通翠鸟为国家“三有”动物。
裁判结果
睢县法院认为,被告人苏某违反狩猎法规,捕获的57只鸟类列入国家“三有”重点保护动物名录,纵纹腹小鸮列入中国《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二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综合被告人坦白、认罪、对社会危害程度等量刑情节,被告人苏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管制六个月。
典型意义
本案系典型的私设捕鸟网非法猎捕野生鸟类的生态犯罪案件。被告人为防护果园作物,私自架设多张捕鸟网,非法猎捕鸟类57只,其中包含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及十余种国家“三有”保护鸟类,严重破坏区域鸟类资源与生物多样性。部分群众误认为常见野生鸟类不受法律保护、农田驱鸟不违法,法律认知偏差突出。本案精准厘清野生动物分级保护法律边界,破除群众认知误区,严厉整治田间非法狩猎乱象,践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引导群众科学护农、自觉守护生态安全。
案例2:杜某、孟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案
基本案情
2024年3月10日,睢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民警在集市巡逻时发现,杜某在售卖27只云雀。经调查,杜某所售云雀是从孟某处购买。民警到达孟某家,又查获云雀73只。经鉴定,所查获的鸟类为云雀,隶属鸟纲、雀形目、百灵科、云雀属,系中国《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二级保护动物。
裁判结果
睢县法院认为,被告人杜某、孟某非法收购、出售云雀,其行为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综合被告人坦白、认罪、对社会危害程度等量刑情节,被告人杜某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被告人孟某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非法收购、出售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刑事案件。被告人孟某、杜某分工配合,非法收购并贩卖国家二级保护动物云雀,涉案数量多达100只,情节严重,严重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及生态平衡,损害生物多样性。部分群众对云雀等小型野生保护动物认知不足,忽视其珍贵、濒危保护属性,非法交易牟利。该案严厉打击野生动物非法交易链条,明确野生动物严禁买卖的法律红线,有效震慑涉野违法犯罪,教育公众增强野生动物保护法治意识,助力筑牢生态安全屏障。
案例3:刘某非法狩猎罪案
基本案情
2024年10月27日,睢县公安局民警在巡逻时发现刘某在河边树林猎捕野生动物,并从刘某的车上查获气枪1把、气瓶1个、手持式热成像1把等其他猎捕物品,在车辆后备箱查获野鸡、野鸭、野兔死体共6只,均为刘某近日所猎捕的动物。
裁判结果
睢县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气枪的方法捕杀国家“三有”野生动物,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其行为构成非法狩猎罪。综合被告人坦白、认罪、对社会危害程度等量刑情节,被告人刘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没收刘某的猎捕工具。
典型意义
本案系典型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气枪、热成像仪等禁用工具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的犯罪案件。被告人为食用野味,非法捕猎多只国家“三有”保护野生动物,严重破坏本地生物多样性与生态平衡。相较于传统捕猎方式,该案作案工具专业化、隐蔽性强,社会危害性更大。法院综合其坦白认罪等情节,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依法没收全部作案工具。本案精准打击工具化、隐蔽化非法狩猎行为,破除群众狩猎侥幸心理,严厉抵制食用野生动物陋习,对守护区域生态安全、引导群众树立生态文明法治理念具有重要警示和教育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