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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枫”景丨夏邑法院:多元联调化干戈 法理温情护民生

  发布时间:2026-06-23 08:29:45


  近日,夏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面对争议尖锐、一度陷入僵局的复杂情况,承办法官王卫东联动多方力量,法理与情理并重开展调解,最终促成三方握手言和,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赔偿争议陷僵局

  本案中,李某驾驶出租车与陈某驾驶的轿车发生碰撞,事故致使李某运营的出租车受损。经交警大队认定,李某负事故次要责任,陈某负事故主要责任。陈某的轿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

  事故发生后,李某自行将出租车送往维修部维修,车辆修好后,因就车辆损失及停运损失的赔偿问题无法与陈某、保险公司达成一致,遂诉至法院,要求陈某、某保险公司赔偿其车辆损失及停运损失费。

  案件审理过程中,核心事实与矛盾化解面临多重难点:一是损失认定分歧大,李某主张车辆维修费5000元及9天停运损失,而陈某提出事故后维修人员现场评估维修仅需2小时,因李某拒不配合定损,拖延20天后才自行送修并延迟签署事故认定书,导致损失扩大,相应责任应由李某自行承担;保险公司则仅同意赔付维修费用2500元,三方就车辆损失数额无法达成共识。二是责任主体争议难解,陈某认为停运损失应由保险公司承担,而保险公司主张停运损失属于间接损失,不予承担。三是情绪对立明显,李某家庭收入仅依赖出租车运营,对赔偿诉求极为迫切;陈某、保险公司则对李某主张的损失金额持强烈异议,案件处理一度陷入难解的僵局。



释法说理,厘清责任边界

  王卫东并未选择一判了之,而是充分发挥“快调快审、多元联动”优势,联合人民调解员开展工作。

  一方面,王卫东向李某释明其未及时配合定损、拖延维修导致损失扩大,自身存在一定过错,引导其在有理有据的前提下,提出合情合理的赔偿请求;向陈某释明,其车辆投保有保险,保险公司应在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积极配合调解可减轻自身赔偿压力;向保险公司释明,若未对免责条款尽到明确解释说明义务,停运损失仍需依法承担责任,引导保险公司正视自身赔付义务。

  另一方面,联动人民调解员实地走访,了解车辆维修的合理时长、项目及费用等情况,固定相关事实依据,为损失认定提供参考,打破各方在事实认定上的分歧。



情理交融,促成互谅互让

  针对三方的情绪对立,王卫东与人民调解员坚持耐心倾听、共情疏导,多轮开展背对背沟通与面对面协调。

  既向陈某、保险公司阐明李某家庭收入仅依赖出租车运营的实际困难,也向李某解释陈某、保险公司的合理顾虑,从法理、情理、现实履行能力等多个角度开展劝解,逐渐消解各方积怨、缩小赔偿分歧。

  同时阐明以调解方式解决纠纷,既能高效化解矛盾,又能维护保险公司形象,兼顾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在各方的持续努力下,三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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