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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枫”景丨永城法院高庄法庭:跨越13年的亲情“修复”,让赡养与探望“归位”

  发布时间:2026-06-23 08:34:23


一场交通事故,让一个母亲失去健康;

一场离婚诉讼,让一个家庭支离破碎。

  十三年后,当一级伤残的母亲与成年的子女对簿公堂,法院没有简单一判了之。永城法院高庄法庭联合综治中心、网格员,用一场温情的调解,为这个伤痕累累的家庭修补了亲情的裂痕。



基本案情

一场车祸家散了,母亲与女儿十年隔阂


01.一场车祸,一级伤残,婚姻破裂


   2012年7月,杨某芳(女,化名)乘坐其母亲王某芹(化名)驾驶的电动三轮车时遭遇交通事故,经鉴定构成一级伤残,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彼时,杨某芳与丈夫李某浩(化名)育有四个子女:长女李某甲、次女李某乙、三女李某丙(化名)以及儿子李某丁(化名,当时年幼)。


  之后,杨某芳提起离婚诉讼。承办法官经审理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判决准予离婚,考虑到杨某芳已无抚养能力,四个子女由父亲李某浩抚养,杨某芳无需支付抚养费。


02.十年隔阂,互不往来,母女对簿公堂

  然而,家庭的裂痕并未因此弥合。因事故与离婚引发的种种心结,杨某芳的母亲王某芹与几名外孙、外孙女之间产生了深深的隔阂。在随后的十几年里,双方互不往来,成年后的子女也极少探望卧床不起的母亲。

  2026年3月,杨某芳由其母亲王某芹陪同,向永城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三个已成年的女儿每人每月支付赡养费1000元,并每月探望两次(注:儿子李某丁尚未成年,依法不承担赡养义务,故未被列为被告)。

  “十几年了,她们都不来看妈妈……”王某芹老人哽咽着诉说。

  而三个女儿在接到法院通知后,情绪同样激动:“如果不是姥姥带妈妈出去,怎么会出车祸?家也不会散!”多年的怨恨、委屈、误解,在此刻集中爆发。



温情调解

法庭+综治中心+网格员,背对背疏导、面对面解结

  面对激烈的家庭矛盾,承办法官梁宁敏锐地意识到:这不是一起简单的赡养费纠纷,而是一场长达十余年的家庭情感危机。若直接判决,或许能确定赡养费的数字,但注定无法唤回亲情,甚至可能让裂痕更深。

  调解,是此案最优解。法官决定启动“法庭+综治中心+网格员”多元解纷机制。

  网格员最先介入,逐户走访,了解子女的实际经济状况与真实想法,为后续调解打下基础。法官和综治中心调解员从情理出发,采取“背对背”方式先行沟通,引导双方放下积怨,避免正面冲突。并从法律角度明确告知:成年子女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父母,依法负有赡养义务;探望不仅是道德要求,更是精神慰藉的重要内容;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不影响子女的赡养义务。

  “你们想一想,这十几年,是谁日夜守在你们妈妈床前?是你们年迈的姥姥、姥爷。他们替你们承担了多少责任?”法官的话,让几个孩子陷入沉默。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虽然儿子李某丁尚未成年、法律上不承担赡养义务,但调解员和法官没有将他排除在外。在调解间隙,梁宁专门与这个男孩谈心,引导他理解母亲的艰辛、体谅姥姥姥爷的不易,鼓励他在学习之余多去看望母亲、帮姥姥搭把手。法官的一番话,让这个少年对“责任”有了新的认识,他向法官和姥姥说,以后会经常去看望母亲。

  这场调解,不仅解决了当下的诉讼,更体现了人民法院审判职能的延伸:在案件办理中加强对未成年子女的家庭责任教育和亲情引导,帮助未成年人从小理解赡养义务的意义。

  经过多轮“背对背”沟通与“面对面”协商,双方的情绪从对抗转向倾诉,从指责转向体谅。



调解结果

每月给付赡养费,并进行探望,亲情归位

  2026年5月,在法官、调解员和网格员的共同见证下,一家人终于坐到了一起,达成调解协议:

  一、赡养费:长女李某甲、次女李某乙自2026年5月起,每月28日前各支付原告杨某芳赡养费500元;三女李某丙(刚高中毕业,暂无工作)自2027年5月起,每月28日前支付赡养费500元。

  二、探望义务:三被告自协议生效次月起,每月共同前往看望原告杨某芳一次。


  调解书签署后,几个女儿第一次主动起身,搀扶着母亲和姥姥,儿子也默默跟在身后,一家人缓缓走出了法庭。那一刻,法庭里没有胜诉与败诉,只有一个家庭久违的、小心翼翼的温暖。



法官说法

赡养不因离婚而免除,精神慰藉也是法定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第一千零六十九条规定:“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本案中,三个女儿虽因家庭变故与母亲长期疏离,但情感隔阂不能免除法定的赡养义务。同时,赡养义务不仅包括物质供养,更涵盖精神慰藉——定期探望、关心父母的身心健康,是子女应尽的责任。永城法院通过调解方式,既保障了残疾母亲的生存权益,也避免了强制执行对已脆弱亲情的二次伤害。

  但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九条,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父母离婚、家庭变故,都不能成为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正当理由。

  而对于未成年的儿子,法院虽不能强加法律义务,却在调解中主动延伸司法职能,对其进行家庭责任教育和孝亲敬老引导。这体现了人民法院“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深层价值——让未成年人从小懂得,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而亲情和责任,需要用一生去践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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