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陌生人设为网贷“第二联系人”
屡次遭贷款催收骚扰
报警沟通也无果
应当如何维权?
基本案情
2025年4月15日起至8月4日,武某某多次收到某技术公司的催款短信,并于4月25日收到该公司人工客服两次电话催缴。经了解得知,2025年2月,案外人姜某某通过某技术公司旗下助贷平台申请贷款时,填写第二联系人的手机号码为武某某的号码。之后姜某某贷款逾期,武某某便成为催收对象,实际上武某某与姜某某并不认识。武某某认为其受到骚扰,与某技术公司多次沟通并先后两次向当地警方报案,未果。武某某将某技术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某技术公司赔偿精神损失费5000元。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某技术公司向武某某发送催款短信的行为是否构成民事侵权,某技术公司应否向武某某赔偿精神损失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条规定了隐私权的侵害行为包括“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等。私人生活安宁是指自然人的生活安定和宁静的权利,自然人有权排斥他人对其正常生活的骚扰。
根据本案认定的事实,在武某某已多次向某技术公司反馈沟通删除其信息并报警后,某技术公司仍然向武某某发送催款短信的行为,此时客观上是某技术公司强制向武某某发送催款短信、强制武某某接收催款短信的行为,某技术公司具有明显的过错和违法性,侵害了武某某不接收该催款短信的自主选择权,干扰了武某某的私人生活安宁,使其精神上受到损害。因此,某技术公司的行为构成民事侵权。
武某某多次与某技术公司沟通无果并报警,说明武某某收到催款短信已经严重干扰了其私人生活安宁。接收短信的自由选择权和私人生活安宁的核心是个人信息权益和隐私权,属于人身权益。结合催款短信的时间跨度、内容以及对武某某生活造成的后果等因素综合考虑,法院酌定判决某技术公司赔偿武某某精神损失费2000元。
法官说法
本案系催收短信侵扰私人生活安宁引发的隐私权侵权纠纷,裁判逻辑为:催收方在权利人明确拒绝、报警沟通后,仍持续推送催款短信,强制干扰他人日常生活,侵害自然人隐私权,应当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被填写成第二联系人,不代表就要承担还款及担保责任。当与己无关的催款短信发来,短信接收者反馈制止无效、短信发送者的发送行为持续、短信频繁被发来,短信接收者只能被动点开或者划过,则失去了接收短信的自主选择权,其私人生活安宁在一定程度上被侵扰,而接收短信的自主选择权和私人生活安宁的核心是个人信息权益和隐私权,即个人的信息权益和隐私权被侵扰,发送短信者构成了侵权,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的承担:一是停止继续侵权,删除第二联系人的相关信息,赔礼道歉等;二是根据具体情况判定短信接收者是否因此受到精神损害,法院会根据催款骚扰短信持续发送的周期长短,是否附带恐吓、威胁、侮辱性表述等含有加重心理压迫的内容,是否造成了扰乱受害人日常工作、休息,造成焦虑、烦躁等负面精神状态等判定是否赔偿精神损失以及具体赔偿数额。本案经催告、报警双重提醒,短信发送者仍持续侵权,其对侵权的持续发生具有明显的过错,结合给短信接收者造成的影响,酌定判决给予其一定的精神损失赔偿具有较好的司法价值,既认可了公民生活安宁受损的精神利益损失,又在一定程度上惩戒了不合规的催收行为。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三十三条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因人身权益或者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受到侵害,自然人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