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向案外人发放执行款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6-07-13 17:35:18
本院在办理虞城县豫兴工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谷文力、付留良、付立春、林高峰、许涛、米红兵、邓保华追收抽逃出资纠纷一案中,强制扣划了被执行人付立春和许涛名下银行存款共计45969元,其中590元执行费上缴国库,45379元需发放申请执行人。现申请执行人的破产管理人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将上述45379元发放至破产管理人开设的银行账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及相关要求,现予以公示,公示期为3天,自发出本公示之日起计算。公示期满后,即向案外人发放上述款项。如对本公示有异议,应当在公示期内提出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等。
特此公示
二○二六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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