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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枫"景丨虞城法院李老家法庭:法铸匠心聚 多元解纷争

发布时间:2026-07-09 09:29:17


    7月6日,虞城法院李老家法庭到辖区稍岗镇,依托当地“法铸匠心,治兴乡村”的法治文化底蕴,联动公安、司法、综治、村委等基层治理力量,成功调处一起排除妨害纠纷,多元参与调解,合力平息了纠纷,化解了矛盾,促进邻里关系和谐,助力和美乡村建设。


基本案情

    原、被告系同村村民。被告在原告房屋东侧区域种植榆树2棵,该树木生长多年,树干高大、根系发达。随着树木逐年生长,其根系持续向原告地基处蔓延扩张,枝干肆意向原告房屋上方伸展侵入,原告房屋地基松动、墙体开裂,房屋主体结构安全存在隐患;同时该树木粗壮的树干、伸展的树枝,也对原告房屋本身及屋内居住人员的人身安全造成威胁。

上述侵害行为持续存在多年,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沟通,要求被告移除树木、赔偿房屋受损的损失,但被告均置之不理,引发诉讼。原告诉请依法判令:被告移除种在原告房屋东侧的2棵榆树,排除妨害;赔偿原告因房屋墙体开裂、地基受损产生的财产损失,共计5万元。


调解结果

    法官接手案件后,考虑到双方围绕两棵树已经争执多年,互不相让,积怨较深,矛盾尖锐,外围多次调解,未能成功。法官决定到实地走访,了解案情,分析案发原因。查看结果,原告所诉,基本属实。

    为了平息纠纷,化解矛盾,促进邻里关系和谐,一次性解决问题,法官联合公安、司法、综治、村委等基层治理力量,共同努力,形成合力,将原被告组织在一起,采取“背对背,面对面”的方式,耐心细致地释法析理,做调解工作。

    法官对被告说:“按照民法典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因种植林木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现在,你种植的树木根系侵入原告房屋地基、枝干侵占房屋上方空间,已对原告房屋及人身安全造成持续性妨害与财产损害,你应承担排除妨害、自行承担移除费用,并赔偿财产损失。”

    村委会负责人从土地所有权的角度,向被告释法析理:被告提到,我刨了树,那片土地就变成原告的了,我不能再使用,这种说法的出发点就是错的,那片地谁的也不是,村土地所有权属于村集体,村民个人只享有合法使用权。那两棵树已经生长几十年,已经成材,继续生长,有害无益。

    综治中心的同志从“远亲不如近邻”的角度进行调解,双方都是一个村的,低头不见抬头见,各让一步,以后还是好邻居。

    三方说法有理有据,以理服人,被告对此表示认可。

    法官对原告说:“你诉请被告排除妨害,法院支持,但是,你要求赔偿因房屋墙体开裂、地基受损产生的财产损失5万元,没有证据支撑,于法无依,法院不会支持,如果你坚持要求赔偿,就要进行司法技术鉴定,这是一笔不小的费用,鉴定结果不能保证一定对你有利。”

    在法官的主持下,在法治约束、文脉浸润、多方共同作用下,双方情绪慢慢稳定下来,开始反思自身过错,最终冰释前嫌,各自退让一步。经多轮协商,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清除两棵榆树,卖给第三方,卖树款归被告所有;第三方清除树木时,原告予以配合;原告放弃被告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原、被告无其他纠葛,案结事了,双方握手言和。


法官提醒

    本案中,原被告因邻里关系、排除妨害产生矛盾,并以此互相指责,互不相让,致使形成多年积怨,矛盾加剧,难以调和,无奈诉至法院。

对此,法官提醒:

    一、不动产权利人利用相邻不动产,应当避免损害他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因种植林木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损害责任不能因“那是我的老地根,我一直在使用,刨树后,我就不能再用了”而免除,以“村委不给我出证明,证明是我的土地”为由,拒不刨树,既违背社会公序良俗,亦违反法律规定。

    二、多数土地所有权属于村集体,个人只享有合法使用权。分给你种树、建房,供你长期使用、拿种地收益,受法律保护,承包到期,依法续期;土地是谁的底子、是否收回、是否统一调整,归集体分配,由集体说了算。

    三、远亲不如近邻,邻里纠纷以和为贵。法治社会,人人都应学法、懂法、守法、用法,和气生财,建设美丽乡村,构建和谐社会,人人有责,从自身做起,然后我做、你做,大家一起做,共同营造风清气正的和美乡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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