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法官,感谢您让事实水落石出,这面锦旗请您一定收下!”近日,当事人朱某专程赶到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将一面写有“ 秉公执法 司法为民”的鲜红锦旗送到环资庭庭长刘晓静手中。
故事还要从一桩买卖合同纠纷说起。2024年,某建材公司与某木业公司签订胶合板购销合同,约定货到付款。某建材公司支付了10万元后,将该债权转让给朱某。然而,当朱某向某木业公司索要货款时,对方却声称“货早就发了”。朱某诉至法院,一审因证据不足败诉。朱某不服上诉至商丘中院。
二审开庭当日,双方各执一词,朱某咬定“某建材公司没收到货,木业公司应当返还货款”,某木业公司坚称“货已经发给建材公司。我已向法官提供购销合同、出库单、增值税发,交付链条完整。”
随后,承办人刘晓静依照程序通知关键证人——联络双方业务的经办人刘某出庭作证,但刘某当庭明确陈述:“不存在发货的事实。”
紧接着,某木业公司申请己方业务员钱某某线上出庭,试图扭转局面。钱某某明确表示:“不见钱不发货,货已经发了十来万,发货时我就在工厂。”
案情一度扑朔迷离。
“你说发货时你在现场,请问:运输车辆是哪里联系的?车牌号多少?装车人员是谁?出厂手续由谁办理?”刘晓静没有停顿,一个问题接一个问题抛出,语速不快,却字字如钉。
“这个……记不大清了。”
“具体数字不清楚。”
“装车的人……我忘了是谁。”
钱某某的回答开始变得含含糊糊、前后矛盾。试图用“时间太久,记不清”来搪塞。
承办人又追问道:“你刚才说‘不见钱不发货’,对吧?”
钱某某下意识点头。
承办人随即拿起某木业公司此前提交的证据,问道:“那你解释一下,为什么你们公司的出库单显示先发了货,而付款记录却在十几天之后?这和你自己说的‘不见钱不发货’完全相反,你怎么解释?”
钱某某哑口无言。
双方当事人在庭上当场对质、交叉询问,围绕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充分辩论。曾经看似完整的“发货”陈述,在环环相扣的追问下层层剥落,矛盾百出,虚假陈述无处遁形。
法庭现场,承办人当庭对证人钱某某予以训诫,明确认定:某木业公司未向某建材公司实际发货。
事实查清了,是非分明了。原本态度强硬的某木业公司在铁证面前低下了头,主动提出调解,并当庭将货款一次性履行完毕。
从剑拔弩张到握手言和,一起矛盾激烈的纠纷,因为庭审实质化的深入推行,在法庭上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近年来,商丘中院树牢实质解纷理念,做实"庭审实质化”审理,坚持“有理讲在庭上、证据出示在庭上、诉辩意见发表在庭上、事实认定在庭上、裁判理由形成在庭上”,确保案件质量,力求服判息诉。近三年审判质效稳居全省第一方阵前列,7月9号秦海院长调研商丘时给予充分肯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