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李海伟,男,1972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公民身份号码41032********,伊川县人民法院原副科级干部,住伊川县城关镇人民西路19号。曾因犯受贿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本院于2026年3月30日作出(2026)豫14刑初2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李海伟犯骗取贷款、票据承兑罪,判处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撤销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2019)豫0324刑初196号刑事判决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的缓刑部分,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判决生效后,本院依法将相关收监执行手续送达商丘市公安局,商丘市公安局于2026年5月28日将罪犯李海伟移交商丘市看守所收押,商丘市看守所收押后于当日将李海伟送商丘市中心医院治疗(监管)。李海伟以患有心力衰竭、心功能IIII级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同时递交申请书、病理等资料。河南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于2026年6月12日出具河大一附院刑医鉴字〔2026〕第194号《罪犯病情诊断书》,诊断意见:被鉴定人李海伟患有扩张性心脏病:慢性心力衰竭,心功能III级(NYHA分级)、心律失常、频发多源性室性早搏;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患扩张性心脏病、心律失常、频发多源性室性早搏经规范治疗未见好转,故符合条款要求久治不愈,故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相关条款第二款;被鉴定人李海伟为三类犯,现有七日内提供的近期病危通知书,故短期内具有生命危险。本院委托洛阳市伊川县司法局对罪犯李海伟是否具备社区矫正条件进行调查,伊川县司法局社区矫正办公室出具评估意见,李海伟具备社区矫正条件。本院于2026年7月1日立案并依法进行公示,征求商丘市人民检察院意见,商丘市人民检察院同意暂予监外执行。
本院依法审查后,于2026年7月21日作出(2026)豫14刑更329号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决定对罪犯李海伟暂予监外执行,期限至情形消失,执行地确定为河南省洛阳市伊川县司法局。现向社会公告,接受监督。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6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