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丨无证售气终酿祸 锒铛入狱敲警钟 作者:刘苑卉 发布时间:2026-07-22 15:53:49
非法售气隐患极大
莫要心存侥幸无证经营
一旦发生事故
会严重危害周边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基本案情
被告人贺某某在没有获得液化气石油气经营许可的情况下,租赁一处院子储存并销售液化气。2025年2月至6月,其先后向4人售卖液化气共计57次,累计重量达51760公斤。
2025年6月,刘某某、张某某(另案处理)使用私自改装的液化石油气钢瓶,从贺某某经营的无证液化气站灌装31罐50公斤规格的液化气后,将载有液化气的货车停放在某胡同内,后液化气罐发生起火并爆炸,造成周边财产损失共计335万余元。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贺某某未经依法批准或许可,擅自从事液化气储存、经营,其行为已构成危险作业罪。贺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综合其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法院最终以危险作业罪判处被告人贺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
法官说法
危险作业罪是《刑法修正案(十一)》中增设的罪名,旨在将安全生产领域中极易引发重大安全事故的重大隐患违法行为纳入刑法规制,从源头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本案中,贺某某在没有经营资质的情况下,非法储存、销售液化气,其行为不仅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更对周边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构成重大威胁。最终虽因他人操作导致失火爆炸,但贺某某违法经营行为本身即为事故发生埋下隐患,依法应予惩处。
法官提醒:从事液化气、烟花爆竹等危险物品的经营、储存等活动,必须依法取得相关证照,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任何心存侥幸、漠视安全底线的行为都将面临法律的严厉制裁。同时,广大市民也应增强安全意识,自觉抵制无证经营的“黑气”,发现违法线索及时举报,共同维护安全有序的社会环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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