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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丨守护“夕阳红”!斩断倒卖支付账号的黑产链

  发布时间:2026-07-23 11:15:04


冒充保险员专盯农村老人

借免费保险偷走个人信息

注册支付账号倒卖牟利

185人信息裸露风险之中

公益诉讼斩断侵权黑手


基本案情

    2023年5月起,梁某等9人在农村地区冒充保险公司工作人员,以“免费为老年人办理保险”为名,非法获取185名农村老年人的身份证、手机号码、银行卡等信息,并在老人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扫脸验证私自注册支付账号,随后将账号出售给他人使用。案发后,梁某等人因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判处刑罚。但非法注册的支付账户仍处于活跃状态,具有金融属性的个人信息持续暴露在被冒用、被盗刷的风险中,社会公共利益仍受侵害。商丘市检察院在依法公告、无适格主体提起诉讼后,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9名被告协助注销案涉支付账号,并在省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利用农村老年人防范意识弱、智能设备使用能力不足等弱点,非法收集、使用个人信息注册金融账户并转交他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关于信息处理者“知情同意”“合法正当必要”等原则。案涉支付账号具有支付结算功能,一旦被用于电信诈骗、洗钱等下游犯罪,将严重威胁老年人财产安全,损害不特定多数人的合法权益。被告虽辩称账户已被公安机关扣押,但账户本身未被注销,危险并未消除;其主张“无实质危害”的抗辩,与金融账户持续存在可能被滥用的客观风险不符,不予采纳。最终,法院判决支持检察机关全部诉讼请求:被告于判决生效后九十日内协助注销非法注册的支付账号,消除危险;并于三十日内在省级以上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法官说法

    本案被告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判处刑罚,刑事责任追究虽已完结,但刑事制裁解决的是对国家管理秩序的侵害和对个体的惩罚问题,无法直接消除非法注册账户持续存在的现实风险。涉案支付账户仍处于有效状态,具备支付结算功能,185名农村老年人的姓名、身份证号、人脸信息、银行卡信息一旦被不当利用,可能引发盗刷、洗钱、电信诈骗等次生侵害,这种风险不会因被告被定罪判刑而自动消失。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是两种独立的法律责任形式,前者侧重惩罚与威慑,后者侧重填补与预防,二者并行不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规定,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消除危险指向的是未来可能发生的损害,不以实际损害已发生为前提,只要危险客观存在且具有现实可能性,权利人即可主张该项请求权。本案中非法注册账户未被注销,个人信息持续暴露于被冒用的风险之下,属于法律上应当消除的危险。法院判令被告协助注销涉案账户,正是消除危险这一侵权责任方式的具体适用。

    检察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七十条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具有充分的法律依据。该条赋予人民检察院在个人信息处理者侵害众多个人权益时提起诉讼的资格,属于公益诉讼在个人信息保护领域的具体制度安排。本案受害人达185人,均为农村老年人,普遍存在维权意识不足、举证能力有限、诉讼成本难以承受等现实困难,个体单独提起诉讼几无可能。

    检察机关通过履行公告程序,确认无其他适格主体提起诉讼后,依法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将分散的个体权益诉求纳入统一的司法救济渠道,既提高了权利救济效率,也避免了个案裁判标准不统一可能带来的不公正。

    本案判决既是对违法者的警示,更是对社会治理的引导——在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进程中,必须筑牢老年群体的个人信息“防火墙”,让每一位老年人都能安心享受数字红利,而非沦为数字风险的牺牲品。本案通过公益诉讼途径,实现了刑事制裁与民事救济的有效衔接,使信息安全风险得到实质性消除,体现了法律对个人信息权益的全链条保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一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第一千零三十五条 处理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征得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公开处理信息的规则;

(三)明示处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

(四)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

个人信息的处理包括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

第五条 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和诚信原则,不得通过误导、欺诈、胁迫等方式处理个人信息。

第十条 任何组织、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不得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

第七十条 个人信息处理者违反本法规定处理个人信息,侵害众多个人的权益的,人民检察院、法律规定的消费者组织和由国家网信部门确定的组织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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