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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丨父亲为逃债将股权转让给儿子?法院:协议无效!

  发布时间:2026-08-06 18:02:30


基本案情

    王某华与刘某华系朋友关系。2014年至2016年间,刘某华多次向王某华借款,但到期后未偿还借款。王某华将刘某华诉至法院,经调解,刘某华同意分期偿还借款本息,但其始终未履行还款义务。

    经查,2018年3月5日,在身负债务未清偿的情况下,刘某华与其子刘某签订了一份《某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将其持有的该公司50%的股权作价500万元转让给刘某,并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王某华发现后认为,刘某华此举系为逃避债务、转移财产,父子二人恶意串通,损害了其作为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该股权转让协议无效。


法院审理

    虞城县法院一审认为,刘某华在对外存在巨额债务未偿还的情况下,将其持有的公司股权转让给其儿子刘某,且刘某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已实际支付500万元股权转让对价,父子二人存在恶意串通,损害了包括王某华在内的债权人利益。判决确认该股权转让协议无效。

    刘某华、刘某不服,提起上诉。商丘中院二审审理后认定,双方系父子特殊关系,刘某对刘某华欠付巨额债务并被法院执行的情形应当知情;案涉协议签订时,刘某华对王某华的债务已经存在;二人均未能提交支付股权转让款的有效凭证,且刘某华从未向儿子催要过股权转让款,明显不合常理。综合上述情形,二审认定刘某华、刘某之间存在恶意串通,损害了王某华的合法权益,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本案的核心法律问题在于如何认定债务人与亲属之间以股权转让为名、实为逃避债务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认定恶意串通,须综合考量行为人与相对人之间的关系、行为发生的时间背景、是否支付合理对价等客观因素。

    本案中,转让方刘某华与受让方刘某系父子关系,股权转让发生在刘某华对王某华的债务存在且处于逾期未还状态,其转让名下财产的行为直接削弱了自身的偿债能力且未能证明实际支付了对价,这一系列事实形成完整证据链,足以认定双方存在恶意串通,损害了债权人王某华的合法权益,案涉股权转让协议依法应当认定无效。

    法官提醒,诚信是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也是市场主体安身立命之本。通过虚假交易、无偿或低价转让财产等方式逃避债务,看似“聪明”,实则后患无穷。根据法律规定,相关转让行为会被依法确认无效,财产仍将回归债务人名下用于清偿债务;情节严重的,行为人还可能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面临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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