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商丘频道讯 妻子眼睛有疾,丈夫本应悉心照顾,让妻子安心养病,然而原告宋某却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法官秉公办案,洞悉事实真相,2月9日,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离婚纠纷,依法判决驳回驳回原告宋某要求与被告袁某离婚的诉讼请求。
庭审中原告宋某诉称,原被告于2004年1月2日登记结婚。由于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被告常因琐事把气撒在原告身上,严重影响了原告的生活与工作。原被告性格差别大,无共同语言,夫妻感情破裂,已无和好的可能,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被告袁某辩称原告所诉不实。虽因家庭小事而生气,但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不同意离婚。
经查,原被告于2004年1月2日登记结婚。原告曾向被告保证永远和被告在一起。近期,被告眼睛患有疾病。
睢阳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原告主张与被告离婚,应当提供充足有效的证据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而其未予证明,且被告在患病治疗期间,正需要原告的帮助,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