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办理牛刚犯受贿罪一案中,依法拍卖被执行人牛刚名下的位于河南省洛龙区长兴街123号1幢2-301号房产,买受人祝春以1307760元竞得上述房产,在办理房产过户过程中,其代被执行人牛刚缴纳个人所得税39232.8元,现祝春申请退回其代为缴纳税款。依照法律规定,应予退回买受人祝春代为缴纳税款39232.8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及相关要求,现予以公示,公示期为3天,自发出本公示之日起计算。公示期满后,即向买受人祝春退回代被执行人牛刚缴纳税款39232.8元。如对本公示有异议,应当在公示期内提出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等。
特此公示
二○二六年八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