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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向案外人发放执行款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6-08-20 16:13:18


本院在办理牛刚犯受贿罪一案中,依法拍卖被执行人牛刚名下的位于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文景路与渠东路东南角悠然居6幢1-102号房产,买受人祝春以3124696元竞得上述房产,在办理房产过户过程中,其代被执行人牛刚缴纳增值税等168083.17元,现祝春申请退回其代为缴纳税款。依照法律规定,应予退回买受人祝春代为缴纳税款168083.17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及相关要求,现予以公示,公示期为3天,自发出本公示之日起计算。公示期满后,即向买受人祝春退回代被执行人牛刚缴纳税款168083.17元。如对本公示有异议,应当在公示期内提出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等。

  特此公示

 

 

二○二六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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