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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护联助·润企兴商】丨 全市法院服务保障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典型案例(一)

发布时间:2026-08-28 16:03:58


【编者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的全面实施,为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筑牢了法治根基,注入了强劲信心。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市委和上级法院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护航全市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以全省法院开展“法护联助 润企兴商”活动为契机,聚焦民营经济发展司法需求,从全市法院审结的涉民营经济案件中,精选覆盖刑事、民事、执行领域9件典型案例分两期予以发布,现发布第一期4件案例,向全社会传递商丘法院“护商、安商、暖商”的鲜明态度,为广大民营企业提供明确的裁判指引与稳定的司法预期。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商丘两级法院将紧扣“夯实基、务实功、出实绩”工作主线,以依法平等保护增强民企信心、以严格公正司法稳定市场预期、以善意文明司法激发发展活力,切实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在商丘放心投资、安心经营、专心发展,为商丘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全市法院服务保障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典型案例

案例一:

卢某某职务侵占案

——严惩企业内部贪腐行为,筑牢企业财产保护司法屏障

案例二:

某建工集团公司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执行实施案

——纾困赋能破市场滞销困局,平等保护促多方共赢

案例三:

某融资担保公司与某防水材料公司执行实施案

——活用“放水养鱼”柔性执行,助力困境企业重获新生

案例四:

河南某食品公司破产重整案

——精准识别重整价值,司法助力企业涅槃重生



案例一:卢某某职务侵占案

——严惩企业内部贪腐行为,筑牢企业财产保护司法屏障

【基本案情】

2019年,被告人卢某某担任某建设公司承建的粮库迁建项目材料员,负责建材采购等工作。卢某某在任职期间,将某建设公司143万元材料款用于个人购买彩票。


【裁判结果】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卢某某利用担任案涉项目材料员的职务之便侵占企业资金,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依法判处卢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责令其退赔某建设公司损失143万元。一审宣判后,卢某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依法严厉打击企业内部人员职务侵占犯罪、切实保护民营企业财产安全的典型案例。该案被告人利用经手管理项目资金的职务便利,将单位资金肆意挥霍,严重侵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扰乱正常经营秩序。

该案判决有力震慑了违法犯罪分子企图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的不法行为,彰显了司法对民营企业内部腐败“零容忍”的鲜明态度,教育企业从业人员严守职业底线、恪守法律规范,同时也警示企业应加强财务监管和关键岗位人员管理,完善内部风险防控机制。



案例二:某建工集团公司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执行实施案

——纾困赋能破市场滞销困局,平等保护促多方共赢


【基本案情】

某建工集团公司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1月15日作出民事调解书,确认涉案工程总造价4.24亿元,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尚欠某建工集团公司工程款1.43亿元,并约定自2025年1月起分期支付。因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房产销售不佳,未按约定履行,某建工集团公司于2025年8月4日向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

执行立案后,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查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系夏邑县本地企业,口碑较好。涉案项目由某建工集团公司全额垫资建成,因市场遇冷,销售未过半,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无力按约支付工程款,某建工集团公司也因回款不畅,拖欠上游供应商货款和工人工资,矛盾持续累积。

执行法官考虑到直接拍卖可能压低剩余房产价格、冲击当地市场,在征得某建工集团公司同意后,协调当地政府推动和解,给予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三个月自行销售窗口期,并指导其利用“十一”黄金周让利促销,同时明确查封房产销售所得须用于履行债务。后因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捂盘观望、自行销售回款有限,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立即启动了评估拍卖程序。

执行干警多次走访售楼部和周边中介机构,摸清销售预期,研究确定降价幅度,将房产分批次推向市场,避免集中抛售。经过两次拍卖和变卖,共成交房产137套,拍卖得款7599万元,加上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自行销售和筹措资金,累计向某建工集团公司支付1.15亿元。剩余2800万元,双方已达成分期付款和解协议。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践行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平等保护民营企业的典型案例。执行法院面对被执行人企业房产滞销、申请执行人债权难以实现的僵局,没有“一拍了之”,而是先给予企业一定期限自行销售,依托府院联动指导让利促销。在确认企业捂盘观望后,再依法启动评估拍卖,通过走访市场、研判合理定价、分批次处置,以司法强制力打破僵局,推动房产顺利成交。

整个执行过程兼顾了申请执行人债权实现、被执行人持续经营和当地房地产市场稳定,避免了集中拍卖冲击市场和劳资纠纷、供应链风险蔓延,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充分彰显了司法在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中的职能作用。


案例三:某融资担保公司与某防水材料公司执行实施案

——活用“放水养鱼”柔性执行,助力困境企业重获新生

【基本案情】

某融资担保公司与某防水材料公司追偿权纠纷案,经永城市人民法院调解,约定某防水材料公司向某融资担保公司支付80余万元。调解书生效后,某防水材料公司因经营困难全面停产,未能按期履行义务,案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


【执行过程】

永城市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某防水材料公司虽已经停产,但防水材料生产设备完好、维护到位,仍具备完整产能和一定市场基础,仅因流动资金枯竭陷入困境。若直接查封拍卖设备,不仅资产价值大幅贬损,企业将彻底陷入困局,职工失业,债权亦难足额实现。通过分析研判,执行法院确立“放水养鱼”的柔性执行思路。

一方面,向某融资担保公司释明拍卖处置与恢复生产两种路径下的债权受偿差异,争取其理解支持;另一方面,督促被执行人主动对接市场资源,引入合作方注入资金和订单,盘活现有厂房设备恢复生产。经多轮沟通协调,最终促成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践行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精准区分企业困境类型、以柔性司法手段挽救危困民营企业的生动实践。面对仍有市场前景但暂时陷入经营困境的民营企业,法院在查明经营实况基础上,以“放水养鱼”模式平衡债权实现与企业生存,通过引入社会资本盘活企业产能,既保障申请执行人债权逐步清偿,又稳住职工就业岗位,破解了“拍卖则企业死、放任则债权空”的执行困局。该案执行充分体现了司法在维护法律权威的同时,以“刚柔并济”的司法智慧传递法治温度,有力增强了市场主体经营安全感,彰显了司法在护航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中的责任与担当。


案例四:河南某食品公司破产重整案

——精准识别重整价值,司法助力企业涅槃重生


【基本案情】
河南某食品公司系永城本地一家民营食品生产企业。因受市场环境、经营周转等多重因素影响,企业资金链断裂,无力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赵某向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对该食品公司进行破产清算。2025年12月30日,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该案交由永城市人民法院审理,永城市人民法院依法指定破产管理人。

【审理情况】

审理中,法院经深入研判企业资产状况、行业价值和发展前景,发现该企业虽陷入债务危机,但仍具备一定经营基础和市场价值,直接破产清算将导致产能消失、员工失业、债权清偿比例低下等不利后果。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法院裁定该食品公司自2026年5月25日起由破产清算程序转为破产重整程序。破产管理人立足企业实际,编制重整计划草案,依法设置担保债权组、税款债权组、职工债权组、普通债权组,并组织召开债权人会议进行分组表决,各表决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破产管理人据此申请裁定批准重整计划。永城市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债权人会议召集、召开、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表决组设立合法有效,重整计划内容符合法律规定,裁定批准某食品公司重整计划,终止重整程序。目前,重整计划正在有序执行中,该企业部分生产线已经恢复生产。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挽救危困民营企业,实现良性发展的典型案例。对于债权人申请河南某食品公司破产清算,法院没有简单“一破了之”,而是在清算程序中深入研判企业经营基础和市场前景,依法引导由破产清算转入破产重整程序,避免企业主体消亡、产能浪费和员工失业,保住了企业重新经营的可能性。重整计划经依法分组表决,优先保障职工债权,兼顾担保债权人、税款债权人和普通债权人利益,实现各方利益平衡和多方共赢。法院依法批准重整计划,帮助困境企业卸下债务包袱、恢复正常经营,稳定了地方就业和民生供给。该案也为同类民营企业“转危为安”提供了参考样本,体现了破产审判在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护航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中的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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