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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护联助·润企兴商】丨 全市法院服务保障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典型案例(二)

发布时间:2026-09-02 16:13:01


【编者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的全面实施,为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筑牢了法治根基,注入了强劲信心。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市委和上级法院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护航全市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以全省法院开展“法护联助 润企兴商”活动为契机,聚焦民营经济发展司法需求,从全市法院审结的涉民营经济案件中,精选覆盖刑事、民事、执行领域9件典型案例分两期予以发布,现发布第二期5件案例,向全社会传递商丘法院“护商、安商、暖商”的鲜明态度,为广大民营企业提供明确的裁判指引与稳定的司法预期。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商丘两级法院将紧扣“夯实基、务实功、出实绩”工作主线,以依法平等保护增强民企信心、以严格公正司法稳定市场预期、以善意文明司法激发发展活力,切实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在商丘放心投资、安心经营、专心发展,为商丘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全市法院服务保障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典型案例

案例一:

某仪器公司与某自来水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怠于验收拒付款,依法裁判护诚信


案例二:

某钢结构公司诉某仓储装备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

——立足继续履行促和解,司法助企纾困解难


案例三:

某置业公司诉谷某、某文化传媒公司名誉权纠纷案

——依法划定网络言论边界,切实维护市场主体商誉

案例四:

某银行与某购销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审慎认定合同违约,公平确定各方权利义务


案例五:

某建筑公司诉王某某不当得利纠纷案

——错付款项判决返还,依法维护诚信交易环境


案例一:某仪器公司与某自来水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怠于验收拒付款,依法裁判护诚信

【基本案情】

2021年2月,某仪器公司与某自来水公司签订采购合同,约定某自来水公司向某仪器公司采购智能远传电磁水表、电磁流量计,总价款40.72万元,并约定“试用期90天,期满甲方组织验收,合格为准”。
2021年4月至2022年3月,某仪器公司分三批交付全部25台设备,某自来水公司工作人员均予签收。2023年4月,在最后一批设备交付一年后,某自来水公司支付货款10万元,此后未再付款。2023年8月,经多次催要后,某自来水公司以部分水表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付剩余货款30.72万元。某仪器公司遂诉至法院要求支付欠款,某自来水公司则提起反诉要求解除合同、退货退款并返还已付款项。

【裁判结果】

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合同已明确约定90天试用期及验收义务,某自来水公司未能证明在试用期内提出过质量异议,其在2023年4月支付10万元货款的行为,从侧面印证了对货物质量的认可。据此,判决某自来水公司支付货款28.68万元(扣除5%质保金),驳回其反诉请求。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依法保护中小微民营企业合法债权,有效规制大型企业利用市场优势地位转嫁交易风险的典型案例。某仪器公司作为中小企业,履行全部供货义务后长期无法收回货款,面临资金链紧张困境。

法院准确适用民法典关于买卖合同的规定,认定买受人怠于组织验收、逾期未提出异议,依法视为质量合格,判令某自来水公司支付所欠货款,有力维护了民营企业的合法债权。该判决明确试用期验收与产品后续使用损耗的法律边界,督促买受人诚信履约、及时履行检验通知义务,为从源头防范涉企账款拖欠纠纷提供了规则指引,彰显了人民法院以公正司法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坚定立场。


案例二:某钢结构公司诉某仓储装备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

——立足继续履行促和解,司法助企纾困解难


【基本案情】

2025年7月14日,某钢结构公司与某仓储装备公司签订《膜结构工程合同》,约定由某钢结构公司承建案涉膜结构工程项目。合同履行中,某钢结构公司将全部建筑材料运至工地并做好施工准备,某仓储装备公司预付6万元工程款后,以环保暂未达标为由通知停工,此后一直未能恢复施工。某钢结构公司遂提起诉讼请求解除合同并支付材料费、人工费共计9万元,并申请对停工损失进行司法鉴定。


【调解过程】

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发现,某仓储装备公司停工系因环保暂未达标无法施工,并非恶意违约。虽然本案标的额仅9万元,但对作为中小微企业的某钢结构公司而言,已进场材料款和人工费直接关系其资金周转和正常经营,简单判决解除合同或启动鉴定程序,将导致已进场建材闲置浪费,增加小微企业诉讼成本与鉴定费用,法院在细致研判继续履约可行性的基础上,坚持“立足继续履行、实质化解纠纷”的调解思路,多次组织双方协商,逐条厘清复工节点、材料保管、违约责任等关键争议,最终促成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确定继续履行案涉合同及二次进场施工时间,明确材料防护责任、二次进场费支付及逾期违约责任等事项。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立足中小微企业生存发展实际,坚持实质化解涉企矛盾,力促双方共赢的典型案例。面对停工原因系环保政策因素而非主观违约、双方企业仍有继续合作基础的实际情况,人民法院没有简单就案办案,而是准确识别纠纷根源,从保障合同继续履行、维护交易关系存续的角度寻求解决方案。本案标的额虽小,但关乎小微企业的生存发展,通过调解明确复工时限、保管义务和违约责任,避免已进场材料浪费和鉴定费用支出,最大限度降低纠纷解决成本,减轻企业经营负担。

该案既依法平等保护了双方企业合法权益,又保住了企业合作项目、维系了商事交易关系,实现了案结事了、企稳业兴,为司法助力中小微企业稳经营、保发展提供了有益样本。



案例三:某置业公司诉谷某、某文化传媒公司名誉权纠纷案

——依法划定网络言论边界,切实维护市场主体商誉


【基本案情】

某置业公司系房地产开发企业,某建设公司承接其开发项目工程。合同履行期间,双方因工程结算、款项拨付问题产生争议。谷某为某文化传媒公司实际控制人,实际运营管理某微博账号。

2024年8月23日,谷某在多个网络平台发布多篇文章,污蔑某置业公司侮辱逼迫施工方并损害施工方合法权益,相关内容传播范围较广,某置业公司多次沟通要求谷某删除未果,提起诉讼,要求删除不实信息、消除影响并赔偿损失。另查明,某建设公司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置业公司支付工程款,法院依法认定某置业公司确系拖欠工程款,判决其支付工程款及利息。判决生效后,某置业公司已向某建设公司履行义务。


【裁判结果】
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和企业名誉权依法受法律保护。谷某系某文化传媒公司实际控制人,在某建设公司与某置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协商过程中,通过多个网络平台发布具有煽动性的不实言论和视频,制造负面舆论,引发公众对某置业公司的负面评价,具有诽谤、诋毁的故意,行为具有违法性,与某置业公司名誉受损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遂判决谷某、某文化传媒公司删除不实言论、公开道歉并赔偿某置业公司损失。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依法厘清网络言论边界、保护企业商誉的典型案例。谷某作为某文化传媒公司实际控制人,在与某建设公司、某置业公司工程款纠纷协商过程中,在多个网络平台发布带有煽动性、诋毁性的不实言论,引发公众对某置业公司的负面评价,已超出依法维权的合理限度,构成名誉侵权。企业间的经济纠纷应通过协商、诉讼等合法途径解决,不得以制造舆论热点、诋毁对方商誉等方式施压,此种行为不仅难以实现维权目的,反而可能激化双方矛盾,违法侵权行为也将受到法律的制裁。本案判决树立了“网络言论有边界,企业商誉受保护”的鲜明导向,对于引导市场主体依法理性维权,对营造清朗网络空间和法治化营商环境具有积极意义。



案例四:某银行与某购销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审慎认定合同违约,公平确定各方权利义务


【基本案情】

某购销公司系从事粮食收购、仓储、购销业务的民营企业。2025年1月,该公司与某银行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本金3550万元。为保障债权实现,某购销公司以自有3479万公斤仓储小麦提供抵押(评估价值8280万余元),并由专业仓储企业全程监管。孟甲、孟乙签订《保证合同》,承诺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合同对加速到期、违约追责等关键条款以加黑方式提示说明,各方均签字确认。合同履行中,某购销公司按期足额支付利息,无违约行为。

2026年1月,保证人孟乙将其名下永城某物业公司95%股权以1万元价格转让案外人,未按《保证合同》约定提前30日书面通知某银行。某银行据此主张依据借款合同中“担保人发生违约即视为借款人违约,银行有权宣布贷款全部提前到期”的约定,诉至法院要求贷款加速到期,判令某购销公司一次性清偿全部本息,并要求各担保主体承担连带责任、银行对抵押小麦优先受偿。


【裁判结果】

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某购销公司作为借款人无任何违约行为,孟乙虽违反保证合同约定,但案涉3550万元债务有价值8280万余元的仓储小麦抵押,并另有其他保证人担保,某银行债权不存在无法实现的风险。某银行主张贷款加速到期,剥夺了借款人某购销公司的期限利益,不符合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遂判决驳回某银行要求贷款加速到期、某购销公司立即偿还全部本息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运用公平原则审慎认定债权加速到期条件,平等保护企业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金融借款合同由银行单方拟定,加速到期等条款直接影响借款人重大利益,即便银行尽到提示说明义务,条款适用仍需恪守公平原则,不得无限制扩张自身权利。在案件审理中,法院严格区分主债务人与保证人违约的不同法律后果,同时明确银行仍完整享有小麦抵押权及全部保证人连带追偿权,债权保障充分,兼顾了金融债权保护与民营经济稳定发展。

该案彰显了司法机关既要依法维护金融机构债权、防范恶意逃废债,也要坚决制止金融机构利用格式条款过度维权,为构建良性金融市场秩序提供了明确指引。


案例五:某建筑公司诉王某某不当得利纠纷案

——错付款项判决返还,依法维护诚信交易环境


【基本案情】

2025年10月5日至14日,王某某及其工友在某建筑公司承包的工地从事劳务工作。经双方共同核算确认,某建筑公司应支付王某某等人劳务费用合计23889元。2025年10月14日,某建筑公司通过电子支付向王某某支付劳务报酬过程中,因操作失误向王某某银行账户超额转账45000元(附言“劳务报酬”)。公司事后发现,遂通过微信、电话等方式向王某某说明情况,要求返还。王某某虽认可收到上述款项,但辩称多出的45000元系公司向其支付的提供劳务期间受伤赔偿款,拒绝返还。某建筑公司遂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柘城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王某某主张案涉45000元系某建筑公司向其支付的劳务受伤协议赔偿款,但某建筑公司不予认可,王某某亦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取得该款具有合法根据。

法院判决,王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某建筑公司45000元。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随着移动支付和企业批量转账的普及,因操作失误导致超额付款的情形时有发生。本案裁判明确了电子支付领域不当得利的认定规则,即收款人不能仅凭单方主张的付款用途拒绝返还,而应就其取得款项具有合法根据承担举证责任。

该案既及时挽回企业资金损失,保障了民营企业正常经营和资金周转,也提示企业在日常经营中应规范财务操作、审慎核对支付信息,同时引导市场主体在争议发生后依法理性处理,不得无端占有他人财产。本案对于维护诚信交易秩序、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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