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向案外人发放执行款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6-09-08 15:53:32
本院在办理林志豪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中,拍卖被执行人林志豪及共有人关漪桐名下的位于广东省阳春市春城街道育德路39号旗峰花园6-A幢2201号房产所得执行款934784元。本次拍卖应由被执行人缴纳的拍辅费用1869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及相关要求,现予以公示,公示期为3天,自发出本公示之日起计算。公示期满后,即向拍辅机构河南拍拍金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发放拍辅费用1869元。如对本公示有异议,应当在公示期内提出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等。
特此公示
二○二六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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