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办理关于赖亚平申请执行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拍卖被执行人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房产所得执行款30011060元。本次拍卖案涉不动产在过户过程中应由被执行人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补缴的税费合计1557607.67元,买受人中盛实业(商丘)有限公司垫付税费1557607.67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及相关要求,现予以公示,公示期为3天,自发出本公示之日起计算。公示期满后,即向买受人中盛实业(商丘)有限公司支付其垫付税费1557607.67元。如对本公示有异议,应当在公示期内提出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等。
特此公示
二○二六年九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