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谢法官秉公判决,帮我孩子挽回了经济损失。”9月11日,高某专程从浙江杭州驱车赶赴永城市法院,将一面锦旗送到法官手中,感谢其依法公正审理涉未成年人保险纠纷案件。
此前,高某的儿子高某晨在校期间不慎摔伤,经司法鉴定构成九级伤残。事发前,高某晨已投保相关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有效期内。事后,高某依法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然而,保险公司以案件超诉讼时效、医疗费重复索赔、应当按比例赔付等多项理由,将保单明确约定的8万元伤残保险金缩减至1.6万元。双方多次协商未果,高某以高某晨法定代理人身份向永城市法院提起诉讼。
为厘清争议焦点,承办法官细致核查卷宗材料,梳理高某晨的住院病历、诊疗记录、司法鉴定报告、理赔沟通记录等,层层拆解争议问题。
针对诉讼时效问题,法院经审理查明,事故发生后,高某晨与家人始终积极与保险公司沟通理赔、主张权利,依法构成诉讼时效中断,本案未超法定诉讼时效,保险公司时效抗辩不成立。
针对重复理赔争议,法院明确,校园侵权赔偿与人身保险理赔属于两个独立的法律关系,责任主体、赔付依据各不相同,当事人不存在重复索赔情形。
针对赔付比例争议,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公司主张的比例赔付条款属于单方面减轻自身责任的格式免责条款,其应就该条款向投保人履行提示、明确说明义务,庭审中保险公司未能提交有效证据佐证已履行法定义务,该免责条款依法不产生法律效力。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保险公司足额赔付当事人伤残保险金8万元及剩余医疗费4000余元。
来 源:河南法治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