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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向案外人发放执行款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6-10-13 15:16:42


本院在办理林志豪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中,依法拍卖被执行人林志豪及共有人关漪桐名下的位于广东省阳春市春城街道育德路39号旗峰花园6-A幢2201号房产,梁容梅以934784元竞得上述房产,在办理房产过户过程中,其代被执行人林志豪缴纳契税等共计7936.06元,现梁容梅申请退回其代为缴纳税款。依照法律规定,应予退回买受人梁容梅代为缴纳税款7936.06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及相关要求,现予以公示,公示期为3天,自发出本公示之日起计算。公示期满后,即向买受人梁容梅退回代被执行人林志豪缴纳税款7936.06元。如对本公示有异议,应当在公示期内提出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等。

  特此公示



二○二六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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