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办理林志豪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中,依法拍卖被执行人林志豪及共有人关漪桐名下的位于广东省阳春市春城街道育德路39号旗峰花园6-A幢2201号房产所得价款934784元,现共有人关漪桐向本院主张该房产拍卖款的50%。依照法律规定,扣除房产拍卖的必要费用及双方共有粤Q8G916奔驰车被执行人林志豪所占的份额,应将涉案房产拍卖款的一半即408526.15元支付给共有人关漪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及相关要求,现予以公示,公示期为3天,自发出本公示之日起计算。公示期满后,即向共有人关漪桐支付上述房产拍卖款的一半即408526.15元。如对本公示有异议,应当在公示期内提出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等。
特此公示
二○二六年十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