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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向案外人发放执行款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6-10-27 08:53:19


本院在办理河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邑支行与商丘市百联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市利峰科技有限公司、朱会鹏、吴友香、王正宗、刘怀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北京市利峰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永定河路26号50幢-1层01-43号车位及1层101号房产【不动产权证号码:X京房权证海字第179536号,宗地使用权证号:京海国用(2012出)第00108号】以第二次拍卖流拍价6789.3376万元交付给申请执行人,以抵偿被执行人所欠债务。本次拍卖由申请执行人垫付拍辅费用36946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及相关要求,现予以公示,公示期为3天,自发出本公示之日起计算。公示期满后,即向拍辅机构中鼎元品拍辅科技有限公司发放拍辅费用36946元。如对本公示有异议,应当在公示期内提出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等。
  特此公示


二○二六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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